索引号: | 1487920708/dlxbgs/2024-010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4-11-29 |
发布机构: |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丹棱府办发〔2024〕13号 |
丹棱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丹棱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6日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响应分级
1.6原应急预案实施回顾
1.7与其他应急预案的关系
1.8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丹棱县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组成
2.2丹棱县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工作职责
3预防、监测与预警机制
3.1预防工作
3.2监测与风险分析
3.3预警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响应指挥
4.3处置措施
4.4应急终止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5.2损害评估
5.3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和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技术保障
7预案管理
7.1编制及备案
7.2评估及演练
8培训与宣传
9责任与奖惩
10附则
10.1预案解释
10.2预案实施时间
附录:
附录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录2:丹棱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附录3:应急监测流程图
1总则
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建立健全丹棱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减少和消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护环境,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眉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眉山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丹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县外输入的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全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等工作。超出我县处置能力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需请求由上级政府组织处置。
本预案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造成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对生态环境本身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生态破坏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丹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执行。
(1)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把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减少和消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等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共同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针对不同类型环境介质的环境污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各类污染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4)积极预防,加强预警。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把预防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资源互通,科学处置。充分利用已有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机构,协调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等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执行)。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进行先期指挥应对,同时报请省委、省政府组织应对。当省级层面进行组织应对时,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开展应对处置。
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由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组织应对。
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负责应对。
涉及市内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涉事县(区)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对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县级层面负责应对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必要时报请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领导决定,成立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处置。
《丹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20年4月20日经丹棱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自实施以来,丹棱县境内未出现过环境风险事故,丹棱县工业主要集中于丹棱经济开发区及周边代管区域,其周边已形成较为固定的人员分布,故其周边外环境较之前并无较大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丹棱县境内入驻企业增多,风险水平发生变化,原有的应急管理措施存在差距,故需进一步完善修订应急预案,提升应急风险防范措施水平,以适应丹棱县境内新的风险情况。
《丹棱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为应对丹棱县境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为丹棱县其他专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作支撑;是《眉山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为丹棱县各乡镇、县级各部门预案、各园区和企事业单位专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指导。
丹棱县重点监管企业的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本预案衔接,当企业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启动各自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照本预案程序进行信息报告,由丹棱县政府、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根据其影响范围,确定采取的应急措施。
当丹棱县发生其他类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大风、地震、暴雨等),涉及环境问题时,需启动相关类型应急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做支撑、联动;当丹棱县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本预案启动,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平行联动;且本预案在信息上报、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程序中与《眉山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当超出我县应急处置能力时,由眉山市人民政府和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启动对应预案指导。
丹棱县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其成员包括丹棱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工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开展工作。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各1名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县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污染控制组、应急监测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告组、治安维护组、专家组、调查评估组10个应急工作组和1个现场指挥部,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1丹棱县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丹棱县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园区、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专家及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3.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县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大事项;
5.向县委、县政府、市政府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2丹棱县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丹棱经开区管委会:设立相应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经开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响应,牵头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好食宿,稳定好群众情绪,组织周边企业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妥善应对处置本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牵头会同县纪委监委追究造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县委宣传部:加强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单位的管理,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舆情监测、舆情应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通过开展文化活动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涉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和科技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污染环境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四川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件导致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供决策。
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事件信息;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燃气、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城区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应急避灾场所建设;利用人防资源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人防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管通航水域内河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内河水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订公路、水路运输抢险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县水利局:参与水污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鱼类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地方电力、水利工程及自用船舶、渔船、所管辖水库库区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
县卫健局:组织评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县应急局:接收、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协助县领导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受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工作,统计报送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保障应急事件中受灾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参与维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参与指导与食品药品有关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的安全监管,负责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受污染的食品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机制。
县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件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影响;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控制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实施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搜救被困人员;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现场的洗消等。
现场临时指挥机构:在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根据需要,由县指挥部组织成立环境应急现场临时指挥部,由主要负责成员单位领导指定人员作为总指挥,负责临时组织、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现场应对工作。环境应急现场临时指挥部包括主要负责成员单位和相关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2.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丹棱县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下分各工作组,各组工作职能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丹棱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乐镇、仁美镇、杨场镇、张场镇、顺龙乡)、县人民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职责:在县指挥部指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涉事乡镇、县公安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影响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相关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3.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涉事乡镇、县公安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县人民检察院
组成部门:涉事乡镇、县公安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5.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县卫健局
组成部门:涉事乡镇、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和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局
组成部门:涉事乡镇、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7.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涉事乡镇、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涉事乡镇、县公安局、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加强属地媒体、网站论坛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权威、全面地做好信息发布;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9.调查评估组
牵头部门: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丹棱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乐镇、仁美镇、杨场镇、张场镇、顺龙乡)、县人民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2.2.4专家组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日常联系由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负责,必要时亲临现场参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由所聘请的科研单位、行政机构和企业的有关环境监测、应急管理与处置、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气象、水利、水文专家等组成。
专家组负责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参与、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2.5各乡镇、园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域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2.2.6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环境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做好与属地人民政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落实防控、预警和处置措施,整治环境隐患,强化应急保障,定期开展演练。事件发生后,按规定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县指挥部及有关部门依职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工作,定期排查治理环境隐患,配备相应的物资、装备、器材、工具,定期开展检验性演练,整改存在问题。
各企事业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单位人事变动,原辅材料等风险物资和应急装备、物资发生变更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和应急资源再评估,修订应急预案并备案。
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测监管。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应实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各乡镇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县内(外)环境信息、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及时上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
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
3.3.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参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行动对应事件划分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3.3.2预警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可能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向县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县指挥部应当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3.3.3预警行动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以下预警措施:
(1)立即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环境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3)适时组织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事件的级别;
(4)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结果、可能受到的危害、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咨询电话。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转移、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特殊人群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2)视情况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要求应急救援处置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视情况向下游或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政府发送预警;
(8)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预警级别的调整与预警解除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经查实不会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的预警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有关措施。
4.1.1程序和时限
县政府及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报告相关信息(联系电话:028-37202460)。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规定及时向县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5)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4.1.2内容与方式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事件处置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详细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应当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1.3信息通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及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凡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县指挥部应第一时间启动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当事件可能升级或超出县指挥部应对能力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请求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
(1)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设置工作组,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迅速响应,组织监测分队、专业队伍、应急专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研判,提出并确定处置方案,组织应急装备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3)县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及时赶赴现场并担任指挥长,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确定1名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担任应急处置现场联络人,并逐级上报备案;
(5)根据事件发展和应对需要请求市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支援。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县级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先期处置
事发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尽可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属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县指挥部接报后,要快速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污染物性质和事件发生地水文、气象、地域等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全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出具环境应急监测报告,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
环境应急专家根据监测结果、污染物性质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方案,评估处置效果。
现场指挥部研判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实施污染源切断、控制和处理,保障供水安全等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规范收集、分类贮存各类废弃物。根据处置效果,动态调整方案并实施,直至应急终止。
现场指挥部视情况启用储备的应急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县指挥部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重大及以上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
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准确掌握舆论态势,统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线上线下相关舆情监测和重点流域、区域的巡逻巡防,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现场处置救援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需要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时,现场指挥部应按规定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可终止响应。
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综合评估,经启动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政府同意后,向参与处置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并组织做好跟踪监测和后期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启动响应最高级别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
县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建立由环境应急管理、应急监测、专家及应急处置力量等组成的专业应急队伍。加强日常培训和管理,提升队伍实战能力。
根据市政府要求,构建市、县、企业三级物资储备体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信息储备等方式,加强辖区内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并督促重点风险企业完善物资储备。同时,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社会化物资储备情况和物资生产厂商产能情况,形成持续供应能力。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强化应急后勤保障工作,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依职责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库,推动环境应急指挥信息化,提高应急处置实效。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意见,同时做好与上级专项预案、同级总体预案以及部门预案衔接。
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当法律法规、机构职责、风险源、应急资源以及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评估修订应急预案。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根据有关规定,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目标考核。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集体,给予表扬。
本预案由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丹棱县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丹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丹棱府办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附录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修订后分级标准有调整的,按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附录2
丹棱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附录3
应急监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