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87920708/dlxbgs/2025-008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5-05-12 |
发布机构: |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丹棱府规〔2025〕3号 |
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丹棱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丹棱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棱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2日
丹棱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丹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棱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不含双挂钩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补偿到位、妥善安置”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乡镇负责、部门配合、综合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建立丹棱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由负责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具体项目的县级领导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信访局等。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单位参加。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五条 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丹棱县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附件1执行,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6倍执行。
第六条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拟征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第七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拒不领取的,由专户储存。
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八条 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丹棱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九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青苗、林木等不予补偿;盆栽花木及易于移植的花草不予补偿。
第十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先清点丈量后补偿的原则,清点登记确认并补偿后,原物主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场。
第十一条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附件2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按1000元/亩标准奖励。
第十二条其他成片种植经济作物(花生、生姜、药材等)补偿标准按2000元/亩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按1000元/亩标准奖励。
第十三条 零星林木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0.1亩以下按零星标准计算,亩平面积内零星林木密度应符合《造林技术规程》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规定标准,超过规程规定最高种植密度标准的,按规程规定最高种植密度补偿)。
第十四条成片林木补偿标准按附件5执行(0.1亩及以上按成片标准计算),属混交林的按优势树种计算补偿。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按2000元/亩标准奖励。
第十五条征地范围内涉及的供电、广播电视、通讯、供水、供气等管线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编制迁建方案及预算,经财政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及奖励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的建(构)筑物需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为依据。补偿面积按实际勘测的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的勘测标准按照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
2.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3.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建(构)筑物。
4.超过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
5.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拆迁户选择统规自建安置的其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6执行。
2.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和房票安置的每人应在被拆迁的房屋中以最高补偿价格从高到低的房屋等面积置换30㎡。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拆迁完毕的,其被置换房屋面积可按附件6对应项目标准的50%进行补偿。除置换外的房屋面积其拆迁补偿标准按附件6执行。
3.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拆迁完毕的,且被征收房屋已开通户用水、电、气的,按照同期水、电、气开通价格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房屋搬迁拆除奖励
被拆迁户在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拆迁房屋面积计算(简易结构除外),每平方米奖励80元;被拆迁户在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并拆除房屋的,按拆迁房屋面积计算(简易结构除外),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5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20元,土木、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五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
1.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县人民政府以户为单位给予养老保障安置名额。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安置对象的确定
1.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正安置对象为户籍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具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农村居民,含有承包土地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刑人员等。
2.户籍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其非农配偶、非农子女;原户籍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本人属“轮换工”的人员;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未享受福利分房或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人员,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可依附于正安置户安置。
3.安置对象的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严格按条件和程序执行。
4.安置对象以征地补偿安置通告发布之日为截止日期。自征地补偿安置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人员不予安置。
第二十二条安置方式
房屋拆迁安置采取以户籍为单位,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中心城市规划区外实行统规自建安置、房票安置和货币安置;中心城市规划区实行房票安置和货币安置。部分被征地块处于中心城市规划区外,但所属村(居)民小组有部分集体土地位于中心城市规划区内,该村(居)民小组整组按中心城市规划区政策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在征地补偿安置通告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货币安置
1.中心城市规划区货币安置总费用标准为15.5万元/人。
2.中心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用地Ⅰ区片(Ⅰ区片范围见附件1)货币安置标准12万元/人。
3.中心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用地Ⅱ区片(Ⅱ区片范围见附件1)货币安置标准6万元/人。
4.货币安置对象需提供住房证明或住房购买证明。已购商品房的安置对象,以户籍为单位,能够提供已有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经过房管部门备案后的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其拆迁补偿款和货币化安置款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四条房票安置
1.中心城市规划区房票安置标准为:中心城区普通商品房成交单价(本办法发布之月的前三月中心城区普通商品房网签备案均价)×50㎡/人。当中心城区普通商品房成交单价出现重大变化时,及时启动调价机制。
2.中心城市规划区外农用地Ⅰ区片房票安置标准为:12万元/人+5万元/人(购房奖励)=17万元/人。
3.中心城市规划区外农用地Ⅱ区片房票安置标准为:6万元/人+5万元/人(购房奖励)=11万元/人。
4.安置人员选购的房源实际成交购房款总额超过安置人员房票安置总价款的部分,由安置人员与开发企业结算。
5.因房源户型等客观原因造成安置人员选购房源实际成交购房款总额小于房票安置总价款,其价差部分应控制在房票安置总价款(含Ⅰ区片、Ⅱ区片购房奖励资金)的10%以内,由政府向安置人员进行补差。
6.购房所产生的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办证等相关税费由安置人员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统规自建安置
1.统规自建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由农户在规划范围内自行选址、自行建设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安置区内为正安置人员提供40㎡/人的宅基地。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3人及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
2.统规自建若需新建配套基础设施,可按照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由乡镇统筹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宅基地协调等支出。
3.统规自建安置的宅基地从被拆迁户的原宅基地中等面积置换,置换面积不予补偿。
4.被拆迁户选择统规自建安置并按时按数字农房管理规范要求建成房屋的,每人奖励4000元。
第二十六条 过渡费标准
选择统规自建或房票安置的过渡费按正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人、每月200元,补偿12个月,一次性支付过渡费每人2400元。
第二十七条 依附人员安置标准
1.依附人员的安置方式按照正安置人员的安置方式确定。
2.正安置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或统规自建安置的依附人员仅适用货币安置。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依附人员货币安置标准为5万元/人;中心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用地Ⅰ区片依附人员货币安置标准为4万元/人,中心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用地Ⅱ区片依附人员货币安置标准为2万元/人。
3.正安置人员选择房票安置的依附人员仅适用房票安置。依附人员房票安置标准,按对应规划区的依附人员货币安置标准计入其依附正安户主的房票安置总价款。
4.依附人员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干扰、阻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凡以弄虚作假、隐瞒骗取等方式获取征地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禁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违者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丹棱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丹棱府规〔2023〕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其他项目涉及的已征收土地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未完事项,按原政策原规定执行。
附件:1.丹棱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丹棱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3.丹棱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4.丹棱县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5.丹棱县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6.丹棱县房屋重置价标准
附件1丹棱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 编号 |
实施范围 |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比例(百分比) |
|
乡镇 |
行政村(社区) |
|||
Ⅰ |
齐乐镇 |
白塔社区、城南社区、城西社区、东升社区、观音社区、龙滩社区、狮子社区、新桥社区、大林村、青龙村、石河村、 |
40000 |
30:70 |
Ⅱ |
齐乐镇、仁美镇、顺龙乡、杨场镇、张场镇 |
石桥社区、中隆社区、红石村、黄金村、龙鹄村、梅湾村、宿场村;里仁社区、双桥社区、高河村、光明村、桂香村、金藏村、罗沟村、五龙村、雄义村、中山村;柏木村、官厅村、青云村、幸福村;何场社区、金牛社区、曾坝村、大兴村、凤凰村、古井村、金龙村、朱沟村;锁江社区、大田坎村、峨山村、河湾村、金峡村、廖店村、岐山村、三合村、万年村、文武村 |
37300 |
附件2丹棱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序号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元/亩/年) |
1 |
大、小春 |
1940 |
附件3丹棱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1 |
围墙 |
乱石垒、土围墙 |
立方米 |
120 |
砖、石围墙 |
立方米 |
300 |
||
2 |
院(晒)坝 |
三合土 |
平方米 |
15 |
砖、石、水泥砂浆 |
平方米 |
30 |
||
石板坝 |
平方米 |
20 |
||
3 |
堡坎 |
石堡坎 |
立方米 |
300 |
砼 |
立方米 |
350 |
||
砖 |
立方米 |
300 |
||
其它 |
立方米 |
200 |
||
4 |
水缸 |
口 |
125 |
|
5 |
地窖 |
口 |
310 |
|
6 |
粪池 |
土粪池 |
立方米 |
30 |
水泥、三合土粪池 |
立方米 |
50 |
||
条石粪池 |
立方米 |
50 |
||
7 |
水池 |
砣石、条石池 |
立方米 |
100 |
石砌、砖砌、混凝土 |
立方米 |
120 |
||
造型水池 |
立方米 |
150 |
||
8 |
水井 |
土水井 |
口 |
500 |
条石水井 |
口 |
900 |
||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
口 |
900 |
||
机井(含抗旱井) |
口 |
1500 |
||
9 |
灶台 |
土灶 |
眼 |
200 |
红砖砌灶 |
眼 |
300 |
||
瓷砖灶、水泥灶 |
眼 |
240 |
||
节能灶(含设施) |
眼 |
300 |
||
10 |
坟墓 |
普通土堆坟 |
座 |
1500 |
砖、石、水泥修砌 |
座 |
2500 |
||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 |
座 |
3000 |
||
11 |
水管 |
钢管 |
米 |
12 |
胶管 |
米 |
8 |
||
12 |
沼气池 |
口 |
3000 |
|
13 |
粮仓 |
立方米 |
40 |
|
14 |
砖、石、混凝土柜 |
立方米 |
130 |
|
15 |
排灌沟渠 |
衬砌 |
平方米 |
30 |
未衬砌 |
平方米 |
10 |
||
16 |
围墙大门 |
铁大门 |
平方米 |
150 |
木大门 |
平方米 |
100 |
||
17 |
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 |
竹架 |
平方米 |
10 |
钢架 |
平方米 |
20 |
||
塑钢 |
平方米 |
30 |
||
其他棚 |
平方米 |
5 |
||
18 |
水塔 |
立方米 |
205 |
|
19 |
彩钢房 |
平方米 |
155 |
|
20 |
鱼池 |
浆砌鱼池 |
立方米 |
20 |
砖石砌筑鱼池 |
立方米 |
20 |
||
土鱼池 |
立方米 |
10 |
||
21 |
机耕道 |
混凝土2米宽以上 |
平方米 |
30 |
22 |
涵管 |
米 |
100 |
|
23 |
动力电 |
千瓦 |
60 |
|
24 |
电杆(含线路) |
根 |
300 |
|
25 |
猪圈(含粪池) |
个 |
300 |
附件4丹棱县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名称 |
龄组(生长发育阶段) |
说明 |
||||
1 |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桔等柑橘和柚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株 |
65 |
盛果 |
挂果9年及以上 |
株 |
110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株 |
8 |
|||
幼树 |
定植3年及以上 |
株 |
25 |
|||
2 |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等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11年 |
株 |
60 |
盛果 |
挂果11年及以上 |
株 |
100 |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株 |
6 |
|||
幼树 |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未产果 |
株 |
12 |
|||
3 |
荔枝、桂圆、枇杷、板栗、坚果、花椒等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株 |
65 |
盛果 |
挂果9年及以上 |
株 |
105 |
|||
定植未挂果 |
定植3年及以上 |
株 |
12 |
|||
定植嫁接幼树 |
定植3年内 |
株 |
10 |
|||
4 |
葡萄 |
盛果 |
地径在5厘米及以上 |
株 |
80 |
|
中产 |
地径在2—5厘米 (含2厘米) |
株 |
50 |
|||
挂果 |
地径在1—2厘米 (含1厘米) |
株 |
15 |
|||
幼树 |
地径在1厘米以下 |
株 |
8 |
|||
5 |
香(芭)蕉 |
挂果 |
株 |
50 |
||
苗 |
株 |
6 |
||||
6 |
桑树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株 |
2 |
|
产叶(果)桑 |
初产叶(果) |
株 |
5 |
|||
中产叶(果) |
株 |
15 |
||||
盛产叶(果) |
株 |
20 |
||||
7 |
油茶、油桐、乌桕、梅子等类 |
幼树 |
未产果 |
株 |
5 |
|
小树 |
初产果 |
株 |
12 |
|||
中树 |
中产期 |
株 |
30 |
|||
大树 |
盛产期 |
株 |
50 |
|||
8 |
竹类 |
25根以上(含25根) |
笼 |
80 |
||
10—25根(含10根) |
笼 |
55 |
||||
10根以下 |
笼 |
30 |
||||
9 |
杂树(松、杉、柏、椿芽等) |
幼树 |
干胸径2厘米以下 |
株 |
2 |
|
小树 |
干胸径2—6厘米 (含2厘米) |
株 |
5 |
|||
中树 |
干胸径6—15厘米 (含6厘米) |
株 |
15 |
|||
大树 |
干胸径15厘米以上 (含15厘米) |
株 |
25 |
|||
10 |
其他杂树 |
幼树 |
离地高度0.5—1米 |
株 |
2 |
|
小树 |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主干胸径5厘米以下 |
株 |
4 |
|||
中树 |
离地面高度2米及以上,主干胸径5—16厘米 |
株 |
15 |
|||
大树 |
离地面高度3米及以上,主干胸径16厘米以上 |
株 |
20 |
|||
11 |
银杏、桂花、其他园林乔木树种等类 |
小树 |
胸径5厘米以下 |
株 |
20 |
|
中树 |
胸径5—10厘米 (含5厘米) |
株 |
50 |
|||
大树 |
胸径10厘米以上 (含10厘米) |
株 |
100 |
|||
12 |
藤椒 |
株 |
40 |
附件5丹棱县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名称 |
龄组(生长发育阶段) |
说明 |
||||
1 |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桔等柑橘和柚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亩 |
6000 |
盛果 |
挂果9年及以上 |
亩 |
7500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亩 |
1700 |
|||
幼树 |
定植3年及以上 |
亩 |
2300 |
|||
2 |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等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11年 |
亩 |
6000 |
盛果 |
挂果11年及以上 |
亩 |
7000 |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亩 |
1700 |
|||
幼树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未产果 |
亩 |
2200 |
|||
3 |
荔枝、桂圆、枇杷、板栗、坚果、花椒等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亩 |
5000 |
盛果 |
挂果9年及以上 |
亩 |
6000 |
|||
定植未挂果 |
定植3年及以上 |
亩 |
2200 |
|||
定植嫁接 幼树 |
定植3年内 |
亩 |
2100 |
|||
4 |
葡萄 |
盛果 |
胸径在5厘米以上 |
亩 |
7500 |
|
中产 |
胸径在2—5厘米 (含2厘米) |
亩 |
5500 |
|||
挂果 |
胸径在1—2厘米 (含1厘米) |
亩 |
2500 |
|||
幼树 |
胸径在1厘米以下 |
亩 |
1600 |
|||
5 |
香(芭)蕉 |
挂果 |
亩 |
3600 |
||
苗 |
亩 |
1500 |
||||
6 |
桑树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亩 |
1000 |
|
产叶(果)桑 |
初产叶(果) |
亩 |
1800 |
|||
中产叶(果) |
亩 |
2400 |
||||
盛产叶(果) |
亩 |
4000 |
||||
7 |
油茶、油桐、乌桕、梅子等类 |
幼树 |
未产果 |
亩 |
950 |
|
小树 |
初产果 |
亩 |
1200 |
|||
中树 |
中产期 |
亩 |
2600 |
|||
大树 |
盛产期 |
亩 |
4500 |
|||
8 |
笋用竹 |
亩 |
4000 |
|||
9 |
竹类 |
25根以上(含25根) |
亩 |
3600 |
||
10—25根(含10根) |
亩 |
2500 |
||||
10根以下 |
亩 |
1500 |
||||
10 |
杂树(松、杉、柏、椿芽等) |
幼树 |
干胸径2厘米以下 |
亩 |
1000 |
|
小树 |
干胸径2—6厘米 (含2厘米) |
亩 |
1600 |
|||
中树 |
干胸径6—15厘米 (含6厘米) |
亩 |
2600 |
|||
大树 |
干胸径15厘米以上 (含15厘米) |
亩 |
3200 |
|||
11 |
其他杂树 |
幼树 |
离地高度0.5—1米 |
亩 |
700 |
|
小树 |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主干胸径5厘米以下 |
亩 |
1200 |
|||
中树 |
离地面高度2米及以上,主干胸径5—16厘米 |
亩 |
2000 |
|||
大树 |
离地面高度3米及以上,主干胸径16厘米以上 |
亩 |
3000 |
|||
12 |
银杏、桂花、其他园林乔木树种等类 |
小树 |
胸径5厘米以下 |
亩 |
3000 |
|
中树 |
胸径5—10厘米 (含5厘米) |
亩 |
4500 |
|||
大树 |
胸径10厘米以上 (含10厘米) |
亩 |
6000 |
|||
13 |
藤椒 |
新栽 |
亩 |
1200 |
||
投产 |
亩 |
4000 |
||||
14 |
茶叶 |
新栽 |
亩 |
2000 |
||
试投产 |
亩 |
4000 |
||||
投产 |
亩 |
6000 |
附件6丹棱县房屋重置价标准
序号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1 |
砖混(现浇)结构 |
950 |
2 |
砖混(预制)结构 |
900 |
3 |
砖木结构 |
650 |
4 |
土木、木结构 |
500 |
5 |
其他结构 |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