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87920708/dlxbgs/2022-006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2-09-06 |
发布机构: |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丹棱府办规〔2022〕2号 |
丹棱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要求,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健全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导向,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全力推进并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及农房建设管理机制,提升农房品质,用数字信息化赋能乡村建设,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不断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加强规划管理,强化风貌管控
(一)完善优化全县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为宅基地建设管理提供依据。在编制村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村庄建设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安排村庄聚集点或住宅聚居区。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文物保护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对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等作出规范要求。
(二)加强建筑风貌管控
县住建局按照《眉山市丹棱县县域农房风貌整治提升规划》围绕“顶子、面子、院子”三要素,明确风貌管控要求,积极推广《丹棱县新建农房建设通用图集》,通过“数字农房”平台免费提供给村民使用。建筑风貌纳入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内容,作为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管控依据。集中建聚集点(居住小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审批通过后报县住建部门备案。
深化存量农村房屋风貌整治行动,大力整治农村违反建设规划许可、影响村庄整体建筑风貌、造成安全隐患的彩钢板屋顶,提升村庄整体建筑风貌水平。建立以奖代补正向激励机制,奖补资金可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
鼓励通过村规民约方式,在村集体内部探索建立村民个人信用体系,与旧宅翻建、改扩建住宅、新宅基地申请等挂钩,促进建筑风貌管控和“建新拆旧”落实到位。引导村民选用住宅设计通用图,优化室内空间布局。
三、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严格审查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职责,加强对宅基地申请人的农村户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状况、住房状况、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予批准宅基地。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优化农村宅基地申请和建房审批流程
村民小组应做好农户申请的讨论和申请资料的公示、收集及报送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做好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建筑风貌、组级会议、公示材料的审查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民宅基地及建房申请进行审核,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立宅基地联审联批机制,设立乡镇农村宅基地申请和农房建设管理综合办公室,实行“一窗受理”,及时公布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材料清单,明确乡镇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要根据各自权责,对宅基地审批、用地建房规划许可、建筑风貌等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备案。该流程要全部纳入“数字农房”信息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各乡镇、村、组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平台系统,原则上通过“平台”开展农村宅基地申请和建房审批。
四、保障合理用地需求,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五)认真开展村民住宅新增用地需求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村民住宅建设新增用地需求调查,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再报县自然资源局,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予以单列安排。
(六)多渠道保障村民住宅用地需求
县自然资源局应结合地方实际,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多渠道保障村民住宅用地需求。对具备条件且村民有积极性的地区,乡镇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以村为项目主体,集中新建村民住宅小区,建设前应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上报用地指标,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在计划指标中予以单列安排,实现户有所居。零星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满足“一户一宅”的基础上,鼓励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通过补偿、置换、调整等多种方式,加快盘活边角地、个人长期占而不建的宅基地等存量土地。
五、强化全程监管,提升建房品质
(七)落实农村房屋建设全过程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平台”,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施工、验收的全程监管,全面落实农村房屋建设“四到场”制度,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并及时将过程信息上传到“平台”。
1.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农户可自行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申报,也可通过村级代办完成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乡镇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组级信息员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或协管员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现场放线、定界,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组级信息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包括放线、定界等。
3.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施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地基基础、抗震节点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特别是加强隐蔽部位的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或超面积建房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及农村房屋施工工匠(企业),提出处理建议并限期整改,做好记录,同时农村房屋施工工匠(企业)需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工匠端”上传施工重要节点照片,完成施工记录平台留痕。技术力量不足的乡镇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监理单位或聘请监理工程师到场检查指导。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定格式,在住宅建设现场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建房村民姓名、农村房屋施工工匠(企业)、审批通过时间、宅基地面积、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宣传“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
4.建成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可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或协管员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同时将验收意见上传至“平台”。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或村级协管员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需提交土地及房屋测绘成果。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八)切实提升农村房屋质量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夯实“一房一档”,纳入“平台”监管;在核发审批文件时,向申请人发放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宣传图册。
村民修建住宅未超过3层、建筑面积低于300平米或者跨度6米以下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农村工匠进行施工,质量安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村民修建住宅3层及以上的、建筑面积300平米及以上的或者6米跨度及以上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工程质量监管。
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参与勘察、设计、施工(农村建筑工匠)、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工匠的培训,将农村工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对象,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农村工匠技能。
建立乡村建设工匠专项职业能力和执业水平评价体系,推行乡村建设工匠积分制,建立乡村建设工匠执业水平评价标准、积分标准和信用评价标准。加强乡村建设工匠执业过程评价,主要评价乡村建设工匠执业过程中遵守农村房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情况、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等具体情况。强化从业评价结果应用,对评价结果优秀的乡村建设工匠予以激励,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乡村建设工匠不得从事农村房屋建设及相关业务。
六、建立巡查制度,遏制违建行为
(九)建立农村房屋违建巡查工作机制
建立县、乡镇、村、组四级监管巡查体系,加强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监管巡查,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防止未批先建、批甲占乙、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建立巡查台账,各巡查单位要建立完善巡查台帐,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参加巡查人员、发现违法问题、处理情况都应作出详细记录。
1.县级巡查。县级监管巡查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旅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展巡查。
2.乡镇巡查。乡镇监管巡查由乡镇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书面通知整改,对发出整改通知后逾期未整改、不按要求整改和整改不彻底的行为及时报乡镇综合执法部门查处。乡镇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重点巡查村民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甲占乙、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问题;农民建房是否按照乡村规划和外观风貌要求进行住房建设;是否按照用途管控要求进行住房建设。
3.村级巡查。村级协管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巡查,主动宣传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村房屋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协管员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重点巡查村民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甲占乙、批少占多的情况;是否按照审批放线内容进行基础建设;是否按建房施工要求进行住房建设;是否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对原宅基地进行复耕复垦。
4.组级巡查。组级信息员负责本小组日常巡查,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村房屋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信息员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重点巡查村民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甲占乙、批少占多的情况;是否按照审批放线内容进行基础建设;是否按建房施工要求进行住房建设;是否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对原宅基地进行复耕复垦。
(十)强化农村房屋违建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宅基地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实施日常宣传、巡查、监管工作。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法组织拆除。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党员干部参与违建的(超高、超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红线等违反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内容),实行“零容忍”并严格追究责任。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纳入信用“黑名单”,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违建房屋不予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
七、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工作机制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审批、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协调配合,联动运行,依法履行职责。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乡镇党委和政府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落实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房屋建设审批、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监管、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房等工作,以及加强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建设、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村民可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全程参与、全程配合、全程监督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通过“村民事、村民管”,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营造良好氛围。
(十二)保障工作条件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好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建设属地管理责任,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建立部门联动审批机制,落实工作经费、技术装备和办公条件。乡镇设置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组级信息员,按照5000元/村给予补助,由县财政纳入县各乡镇年初预算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严格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职能职责,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和组级信息员管理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加快“平台”推广及应用,2022年底前实现宅基地申请和建房审批管理数字化处理。
(十三)强化工作考核
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事项,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1.丹棱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房屋建设资料合集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8日
附件1
丹棱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丹棱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丹棱县行政区域内,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的规划、审批、建设管理。
第三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规划,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民住房建设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符合地域风貌的原则,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引导村民向规划确定的村民聚居点建设,不能在规划聚居点建设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鼓励和引导根据当地实际统一旧村改造或集中新建住宅小区,切实提高农村建设水平,鼓励村民进城购房。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四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村民建房。
第五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建筑风貌、色彩等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占地20—30平方米;3人及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四至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走廊、门廊、阳台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新建住宅不占用农用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七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守以下技术标准规定:
(一)规划:村民住房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及各类专项规划。鼓励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二)选址:村民建房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杜绝安全隐患问题。
(三)层数和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原则上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控制在360平方米以内;多层单元式住宅层数原则上不超过4层,单户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
(四)层高:一层层高原则上控制在4.8米以内,二层以上层高原则上控制在3.3米以内,建筑总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4米,建筑屋顶原则上采用坡屋顶。
(五)间距:住宅建筑前后间距与建筑高度比一般不低于1:1。
(六)新建建筑宜退距,退距标准为:
1.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①国道不少于20米;
②省道不少于15米;
③县道不少于10米;
④乡道不少于5米;
2.自建住宅原则上与思蒙河、安溪河、金牛河红线保持10米安全间距;
3.中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红线300米以上,小型水库下游坡脚和坝肩红线150米以上;
4.因旧房改造、扩建等受用地条件限制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合理确定相邻距离。
在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应选在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集镇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净距: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不少于15米。
(七)抗震:新建住宅应符合7度抗震设防建设要求。
(八)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住宅平面布局设有客厅、卧室、厨房、无害化卫生厕所、储藏间,生产用房应独立设置,与住宅合理分区,应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采用坡屋面,符合地方建筑特色,外观进行一次性装修,四面装饰。指导使用《丹棱县新建农房建设通用图集》。
(九)配套:同步配建沼气池(化粪池)、湿地池等处理设施;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垃圾分类收集、天然气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小区建筑密度控制在38%左右,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审批结果应及时告知,审批和竣工验收情况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备案。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乡(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或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迫切需要拆除重建的;
(四)多子女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分户后父母不能单独居住);
(五)原本集体经济组织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无住房的;
(六)刑满释放后回本村组落户无住房的;
(七)经批准户口已经迁移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宅基地退交原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的;
(八)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不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二)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三)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
(四)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空挂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
(八)已享受拆迁安置退还宅基地并享受货币补偿的;
(九)参与土地双挂钩退出宅基地,已享受安置的;
(十)九龙山森林公园、老峨山景区、幸福古村核心区、龙鹄山、黄金峡、老峨山后山等旅游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原则上不予审批宅基地。
第十一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或村级代办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在系统中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材料;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四)原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准文件(扩建需提供);
(五)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六)其他材料。
村级代办:各行政村根据人口数量及网格员数量确定至少一名代办员,村民需填写《代办服务委托书》,代办员应当热情服务,告知相关政策、流程、条件、材料等相关事宜,代办员需将签订好的《代办服务委托书》与村民合照上传至平台。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第十三条 村级组织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或“平台”web端收到村民小组提交的申请资料后组织审查,重点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通过的,村级组织签署意见,通过平台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通过“平台”受理后,即日转交乡镇宅基地审批及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是否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实地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村民新建、改(扩)建的住宅建设申请应自乡镇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需依法办理林业、农用地等转用审批手续的除外)。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组织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若乡镇依法作出不同意申请的审核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要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或村级代办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现场放线、定界,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
第十九条 村民建房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地基基础、抗震节点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特别是加强隐蔽部位的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及超面积修建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及农村房屋施工工匠(企业),提出处理建议限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同时农村房屋施工工匠(企业)需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丹棱数字农房)“工匠端”上传施工重点节点照片,完成施工记录“平台”留痕。
第二十条村民建房完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及时通过“丹棱数字农房”微信公众号或协管员、村级代办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宅基地审批及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村级协管员、组级信息员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第二十一条通过验收的,建房村民可以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或村级代办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需提交土地及房屋测绘成果。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四章设计施工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符合地域风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文化传统,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十三条 县住建局组织编制《丹棱县新建农房建设通用图集》,免费提供给村民使用。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设计方案图和施工图。建房村民对拟采用的方案图和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者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或者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负责。
第二十四条 村民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参与村民建房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农村工匠依法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推行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工匠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村民修建住宅未超过3层、建筑面积低于300平米或者跨度6米以下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农村工匠进行施工,质量安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第二十六条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质量监管范围。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设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农村工匠从事村民建房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设施工技能。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工匠的培训,将农村工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对象,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农村工匠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建立县、乡镇、村、组四级监管巡查体系,加强住房建设监管巡查,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证时,应对建房村民进行质量安全谈话提醒,告知拆除和建房等安全知识,谈话记录由谈话人、建房人签字,并纳入建房审批档案。
第三十条 施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在地基基础、抗震节点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特别是加强隐蔽部位的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农村工匠,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记录。技术力量不足的乡镇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监理单位或聘请监理工程师到场检查指导,县财政应将该笔费用纳入预算。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定格式,在住宅建设现场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建房村民姓名、审批通过时间、宅基地面积、建房层数、举报电话、农村房屋施工工匠(建筑施工企业)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3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四川省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占地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第六章工匠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建筑工匠不得将承揽的农村房屋建设工程转包或肢解分包给他人;不得超过审批宅基地面积建房;不得承揽未经依法批准开工的农村房屋及其它工程,不得承揽无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图纸不符合要求的农村房屋施工;必须按照农村房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帮助建房户挑选和使用合格建材。农村建筑工匠承揽农村房屋建设工程后,可在合同中约定承揽人为施工作业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对建房户要求降低农村房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的,应当拒绝;对所承揽农村房屋的施工安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根据农村房屋施工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构造措施等重点部位施工过程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农村房屋竣工后,应当依法履行参与建房农户组织的房屋竣工验收;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农村房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农村房屋,应当负责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县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对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
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第七章职责分工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工作部署、用地保障、力量配置、督查落实和责任追究;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管理;村民委员会发现违法违规建设及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三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村房屋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农村房屋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房屋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村房屋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四)交通、水利、文广旅等部门按部门职责,履行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等相关职能。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部门职能履行巡查、发现、报告等相关职责。
县交通局负责管控县域道路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的区域(国道两侧20米以内、省道两侧15米以内、县道两侧10米以内);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负责管控全县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各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各乡镇住建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工作指导。各乡镇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组级信息员制度,并在本村民委员会成员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本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明确1人兼任本小组信息员。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丹棱县“平台”已全面运行,急需更新宅基地审批及农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及细则,因此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2022年9月6日,有效期5年。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附件2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房屋建设资料合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