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87920708/dlxbgs/2022-004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2-03-29 |
发布机构: |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丹棱府规〔2022〕1号 |
丹棱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丹棱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棱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丹棱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
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金融支持丹棱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8〕158号)精神,以及《中共眉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业融资担保流程〉〈眉山市农业融资代偿流程〉的通知》(眉市委农办〔2021〕3号)要求,优化融资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丹棱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财政安排用于全县乡村振兴涉农主体发展农业产业的银行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担保机构是指与县政府签订《财金互动助推农业产业发展信贷担保合作协议》的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省农担公司、县农业农村局签订《风险补偿金缴存及使用协议》的银行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主体,是指注册地和经营地在丹棱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及涉农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人。重点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林)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机制建立及资金监管
第六条 建立丹棱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信贷担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统筹管理和使用风险补偿金,认定风险补偿金贷款补偿范围,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决策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担任,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工作内容:
(一)审定风险补偿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
(二)审议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三)审议风险补偿金融资名单;
(四)负责风险补偿金融资主体联审复核;
(五)审议决定风险补偿金代偿审批和损失处置方案;
(六)审议风险补偿金运营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七)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八)决定补偿金续期、清算等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七条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国资金融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省农担公司、人行洪雅县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洪雅监管办、合作银行等单位配合,决策、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风险补偿金。
第八条单位主要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开设风险补偿金账户并按规定做好账户核算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合作银行推介的授信项目是否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是否符合本地农业产业规划布局;负责受理合作银行提交的涉农主体贷款业务备案管理;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出具书面联审意见后,以县农业农村局名义向省农担公司出具《丹棱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信贷担保合作项目确认函》;负责受理省农担公司提交的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对风险补偿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送风险补偿金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风险补偿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风险补偿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负责提出风险补偿金增补方案;负责风险补偿金融资名单动态调整,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筹集、资金补充,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审核风险补偿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规模等。
县国资金融局:负责协调与省农担公司、银行机构的合作关系;对合作银行进行业务评价考核,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等。
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根据职能职责,负责核实借款主体是否合法经营,有无法律诉讼,有无违法案件,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是否发生质量、环保事故,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贷款申请中涉及用地进行审核,明确土地性质,对用地手续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同时做好风险补偿金贷款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涉农主体贷款申请,包括不限于涉农主体的基本情况、产业规模情况及贷款用途等;协助合作银行完成对涉农主体贷后资金使用、资金安全监管、风险补偿及配合贷款追偿等工作。
省农担公司:负责融资项目担保审批、提出代偿申请等。
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内部审查审批流程,向县农业农村局和省农担公司出具书面审查推荐意见;按月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风险补偿金贷款情况;申请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含欠息、罚息)补偿,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履行与县农业农村局、省农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中的职责;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追偿不良贷款。
人民银行洪雅县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洪雅监管办:负责合作银行贷款监管工作。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设立和使用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规模。风险补偿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在全县乡村振兴过程中,根据发展需求和金融机构授信情况,逐步增加风险补偿金规模,以保证全县乡村振兴发展需要。县农业农村局在合作银行开设“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条件。涉农主体贷款到期后未及时还本付息,违约形成风险的,启动风险补偿金代偿程序。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涉农主体贷款逾期形成的坏账损失,包括借款人逾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含欠息、罚息)及合作银行催收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程序。省农担公司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信贷担保工作联席会审议,确认该贷款主体符合基金使用条件且与备案融资金额相符的,同意代偿申请。贷款损失由政府风险补偿金承担30%、省农担公司承担40%、合作银行承担30%。代偿处理工作应在收到省农担公司代偿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代偿金追偿。风险补偿金发生代偿后,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贷款主体所在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经追偿和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3:4:3比例分别划归政府风险补偿金、省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
第四章 贷款支持对象及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贷款支持对象。县域内从事农业及涉农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人,重点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林)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自愿选择入围省农担公司的合作银行,填写《丹棱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信贷担保合作项目申请表》,合作银行根据涉农主体贷款申请,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内部审查审批流程,向县农业农村局和省农担公司出具书面审查推荐意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向省农担公司出具《丹棱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信贷担保合作项目确认函》。
第十五条控制融资规模。合作期限内,融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政府出资风险补偿金的10倍,获得风险补偿金支持的单个(户)融资主体担保(贷款)累计额度原则上在10万元—200万元(含),单户超过200万元以上融资额度的,由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信贷担保工作联席会审定。
第十六条 规定贷款用途。获得风险补偿金支持的担保贷款,要用于符合农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农产品初加工及精深加工等。
第十七条 暂停贷款业务。当合作银行办理的风险补偿金代偿金额达到在保余额的5%时,暂停发放贷款,经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信贷担保工作联席会审议后,由县财政及时补足风险补偿金政府出资部分后恢复运营。
第五章 贷款发放及还款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融资成本。在符合融资贷款支持条件及合作银行信贷政策下,省农担公司按照信贷担保项目实际融资金额的0.8%/年的标准向融资主体一次性收取担保费,其中,粮食种植、生猪养殖、脱贫攻坚、灾后重建等重点支持对象不超过0.5%/年。合作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贷款原则上全部实行最优惠利率。融资主体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担保费及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控制在8%/年以内。
第二十条 增信措施。办理相关贷款业务时,由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措施,同时追加贷款主体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及其配偶的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贷款人实际,在其有能力提供的情况下,提供其能力范围内的实物资产(土地、房产、设备等)作抵押。
第二十一条 融资服务。合作银行针对列入风险补偿金融资服务名单的涉农主体在资金规模上给予优先配置量身定制融资服务方案,创新贷款融资方式,提供信用、抵质押、保证等多元化融资服务,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在代发工资、现金管理等综合业务上给予优先服务。
第六章 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开展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合作银行涉农主体贷款增速、贷款户数、审贷获得率等综合指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且未发生代偿损失的,县政府可适当增加风险补偿金额度;反之县政府有权调减风险补偿金额度(但余额不低于补偿金应出资额度),或取消合作银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建立惩戒机制。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的贷款人,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丹棱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丹棱府发〔2018〕102号)、《丹棱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细则》(丹棱府发〔2018〕103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