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87920708/dlxrmzf/2025-003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5-05-16 |
发布机构: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丹棱府函〔2025〕13号 |
丹棱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丹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丹棱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6日
丹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4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7
第四章 建筑间距………………………………..……9
第五章 建筑退让……………………………………12
第六章 商业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14
第七章 绿化管理……………………………………15
第八章 配套设施管理………………………………18
第九章 建筑设计……………………………………23
第十章 城市风貌……………………………………28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和公用设施管理……………....…31
第十二章 临时建设工程管理……………………....…34
第十三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35
第十四章 乡村规划管理…………………………........36
第十五章 附则……………………………………...….37
附录1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文本编制要求……....…38
附录2综合技术指标表……………………....................39
附录3计算规则…………………....................................40
附录4名词解释…………………....................................45
附录5规划管理分区图…………………........................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城镇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要求,参照《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版)》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丹棱县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丹棱县全域范围内城市和乡村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不一致时,按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执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应以城市设计和导则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乡村建设和规划管理应以乡村规划及其通则式管理为依据,助推乡村全面振兴。
第四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其周边的建筑样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相协调。
第五条 丹棱县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居住、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商业服务设施、工矿、文旅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个分区(详见附录5)。
一分区:中心城区(不包括经开A、B区)。
二分区:丹棱经开区(包括经开A、B、C区)
三分区:仁美镇、张场镇、杨场镇、顺龙乡城镇范围,原乡镇合并前双桥镇、何场乡、石桥乡城镇所在地开发边界内范围。
四分区:一、二、三分区以外乡村地区。
本规定所制定指标以一分区用地为指标计算基准。
第六条 社会公益事业改、扩建项目,在项目方案合理性前提下,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控制指标。
第七条 第三至十三章适用于一、二、三分区城市和城镇规划管理,第十四章适用于四分区乡村规划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 在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主导性质的确定依据已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十条 建设用地性质应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按主要用途和功能进行分类管理。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执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
确需改变规划的用地性质,应当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按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位置和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
注:①×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35%;◎兼容比例不超过49%;●兼容比例100%;□兼容比例不超过15%(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②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比例。③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兼容(如教育用地等)。④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指标控制。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二条 规划区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原则上按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土地拍卖出让合同确定的指标实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只标明现状指标、未提出规划指标的,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一、二分区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商业用地平均容积率控制在3.0以下;二分区工业用地按省、市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理;三分区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控制在1.5以下,商业用地平均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保障性住房、安置小区的容积率控制在3.0以下。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地标性建筑地块的容积率经科学论证后可适当提高。
本条所指平均容积率用于控制区域用地开发强度,具体地块容积率按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指标执行。
第十四条 老城区按照居住人口只减不增,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只增不减的原则,有序进行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恢复原有功能和活力,延续历史文脉。
第十五条 未经招拍挂取得,非土地使用权人原因尚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在取得土地合同中已经明确容积率指标的,以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指标为准;未明确容积率指标的,其容积率为1.8。
经批准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取得土地的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容积率指标的,以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指标为准;未明确容积率指标的,以依法批准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出的现状容积率为准。
第十六条 除工业用地外,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达到规划控制指标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十七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划定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对开发经营类多宗出让地块实施统一规划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指标应符合各宗地地块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不得通过统一规划规避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未达到3亩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政府批准建设的土地除外)。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一)周边相临地块均已建成,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调整、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影响,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九条 经相关部门鉴定为无法满足安全使用条件需停止使用并需整体拆除的危房,土地房屋权属合法且无争议的,在与城市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四原”(原基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使用功能)原则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单位)申请实施危房恢复重建,恢复重建的房屋与周边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间距且满足消防要求。
第二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上位于城市有机更新区域内,权属合法且无争议的街区单元和老旧小区,确需自主更新改造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按城市有机更新相关政策实施。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一条 同一建筑需要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还应同时满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一分区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六)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须满足日照要求的窗台面起算。
(七)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八)项目开发方需提供合格的日照分析报告备检。
(九)日照不满足规定的居住建筑应作为公寓。公寓为住宅性质,除日照不能满足规定外,其他均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和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
表4—1 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间距 朝向 |
多、低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长边(米) |
山墙(米) |
主要朝向(米) |
次要朝向 (米) |
||
多低层建筑 |
长边 |
≥1.0H且低层相对:≥7.0 多层对多、低层:≥12.0 |
低层相对:≥6.0;多低层相对:≥8.0 多层相对:≥10.0 |
高层位于南侧:≥0.5H(高)且≥27.0;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3H(多)且≥20.0 |
≥13.0 |
山墙 |
— |
≥6.0 |
≥13.0 |
≥9.0 |
|
高层建筑 |
主要朝向 |
— |
— |
0.5H且≥27.0 |
≥0.3H且≥15.0 |
次要朝向 |
— |
— |
— |
≥13.0 |
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②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③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④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工程,除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外,还需按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⑤一分区内旧城改造或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的建筑间距可按表内指标的0.9系数计算,三分区住宅建筑在满足消防安全前提条件下可适当下调,原则上不低于表内指标的0.8系数。⑥多低层建筑山墙面宽大于18.0米时,按长边控制间距;高层建筑次要朝向面宽大于20.0米时,按主要朝向控制间距。⑦建筑高度27.0米以下的多层II类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间距可按不小于21.0米控制。建筑高度27.0米—35米(不含27米)的高层I类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间距可按不小于24.0米控制。⑧建筑间距为两幢建筑主要外墙面的直线距离。⑨成组布置的低层住宅建筑,当各组建筑基底面积分别小于2500平方米时,组内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按不小于4.0米控制。组与组之间的最小间距仍按表4—1控制。⑩高层建筑还需进行日照分析,高层建筑与相邻地块建筑的间距既要符合表4—1,也要满足日照要求。
(二)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 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
布置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
最小间距 |
a≤30° |
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
30°<a≤60° |
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
A>60° |
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
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③建筑间距为两幢建筑主要外墙面的最小距离。
第二十五条 非住宅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及防火间距的前提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表4—1的规定控制。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北侧时,按表4—1的0.9系数计算。
(三)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楼及养老院住宿楼,按表4—1的1.1倍系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及防火间距的前提下,一分区、二分区丹棱大道以西经开区生活区按表4—1的0.8系数计算,三分区可适当下调,原则上按表4—1的0.65系数计算。二分区生产性建筑按国家行业规范执行。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七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燃气管线等保护带的建筑物,与用地外建筑物距离除符合第四章间距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要充分考虑城市主次干道、滨水区、城市公园、广场的视觉景观效果,临街居住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布置以园林绿化为主的景观过渡带,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形象。
第二十九条 建筑后退非临道路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1规定控制。
表5—1 建筑后退非临道路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
建筑类型 |
建筑朝向 |
建筑退界距离 |
最小距离(米) |
地面建筑 |
多、低层长边 |
≥0.45H |
3.0(低层) 6.0(多层) |
多、低层山墙 |
≥3.0米 |
3.0 |
|
高层主要朝向 |
≥0.225H |
12.0 |
|
高层次要朝向 |
≥0.15H |
9.0 |
|
地下建筑(含汽车坡道、化粪池、消防水池等) |
—— |
≥0.7H(地) |
3.0 |
低于规定值时,建设单位要进行施工安全专项论证 |
注:①H:临地界的建筑高度;H(地):地下建筑高度。②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③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工程,除按8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外,还需按日照分析进行相应退距。④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楼退界距离按表5—1的1.2倍系数计算。
第三十条 临街建筑相邻地块双方协议同意,在满足防火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两侧山墙可毗邻建设,毗邻的建筑物两侧山墙不允许开窗。
第三十一条 新建建筑位于已建永久性建筑附近,由于历史原因,已建永久性建筑未按规定退界时,新建建筑不仅要符合自身退界距离,而且与已建永久性建筑的间距要符合第四章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道路红线。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2控制。
表5—2 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
70米及以上 |
≥60米且<70米 |
≥30米且<60米 |
≥24米且<30米 |
24米以下 |
湖滨路 |
基本退距(多低层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10米 |
8米 |
5米 |
4米 |
3米 |
8米 |
高层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在基本退距的标准上再退5米 |
|||||
超高层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在基本退距的标准上再退10米 |
注:①高层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多层控制。②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
第三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聚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设置临时停车场、出租车临时等候及下客区域。
第三十四条 计入建筑面积的地面建筑物不得超出建筑红线,落地构筑物也不得超出建筑红线。底层为商业的建筑物,非落地飘窗离地高度大于3.3米时可外挑,外挑尺寸不得大于0.6米。雨篷外挑后超出建筑红线的尺寸不得大于1.5米,外挑部分净高不小于4米,且底层不得落柱。
第三十五条 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顶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第六章 商业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商业商务区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十七条 商业商务区的建设项目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为依据,在满足规划确定的路网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考虑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土地的整合开发。
第三十八条 建筑布局及高度不应影响相邻地块现状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三十九条 商业商务区的商业综合体后退临街道路红线按第三十二条多层建筑后退标准和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四十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四十一条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空中廊道式和地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商业建筑修建空中廊道,空中廊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米,廊道下部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廊道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二)地下空间可连通,地下通道净宽不大于7米;当地下通道穿越规划步行街时,要预留城市管网走廊空间,且保证地下连接通道顶板标高距规划地面标高的距离不小于2米。
(三)空中廊道或地下通道的范围从建筑外墙连接处计算起止点,廊(通)道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第七章 绿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表7—1规定控制。
表7—1
建设项目分类 |
绿地率(%) |
||
一分区 |
二分区 |
三分区 |
|
居住用地 |
≥35 |
≥35 |
≥30 |
商业用地 |
≥10 |
≥10 |
≥10 |
行政办公、教育、医疗用地 |
≥30 |
≥30 |
≥30 |
文化设施用地 |
≥30 |
≥30 |
≥30 |
体育场馆用地 |
≥10 |
≥10 |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现场设置永久性绿线公告栏,明确绿地的性质、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及坐标。临时性公共绿地,由土地权属单位现场设置公告栏,明确临时绿化的用地性质、权属。
第四十四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绿化在保证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栽植中高乔木,覆土深度不小于1米;栽植小乔木,覆土深度不小于0.7米;栽植灌木地被,覆土深度不小于0.4米。
第四十五条 居住用地(含其它用地兼容的住宅部分)或居住兼容其他性质用地,鼓励设置对外集中绿地。对外集中绿地应设置在小区透景围墙以外,绿地的面积不低于小区绿地总面积的15%,原则上进深不小于8米,临街长度不小于20米。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不含工业项目)临街透景围墙后退用地界线设置,透景围墙外至用地界线可全部设置为绿化融入城市公共绿地,也可按五十七条规定部分设置为小区出入口生态停车场,小区透景围墙距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建筑高度不超过4米的门卫室、对外公共厕所、不单独占地的市政公用设施、智能快递投递设施,可临小区透景围墙内侧设置。
第四十七条 居住用地透景围墙与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地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有效补充,鼓励营造为立体坡地绿化。
第四十八条 临街透景围墙后退形成的围墙外绿地、对外集中绿地、捐建的公共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竣工验收,建成后移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时,应对原有树木进行保留。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水体景观设计时,景观用水水源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原则上不得采用自来水作为水源。无自然水源条件的,原则上不得设置水景观。
第五十一条 在公园绿地、街头绿地以及建设项目对外集中绿地规划设计时,必须将防灾避险功能纳入统筹考虑,建设相应的防灾避险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竣工验收。
第五十二条 市政道路护坡、河道堤岸、围墙、棚架、桥梁栏杆外侧等,必须设置种植槽、攀爬藤蔓等多种形式实施立体绿化。
第五十三条 楼层高度在12层以下且不超过40米的新建公共建筑为平屋顶的,宜进行屋顶绿化。在不影响建筑原有使用功能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设置体育健身场地、停车场。
第五十四条 新建住宅建筑为上人平屋面的,在不影响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公共设施使用前提下,本着“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允许上下对应的顶楼业主作为屋面管理和使用人进行屋面绿化和景观建设,但不得搭建板房或其它房屋建筑,开发企业在报批方案中明确范围和建设要求,并纳入销售展示和告之内容。
第五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底层住户可以在紧邻房屋位置划入部分绿地作为该户独立花园管理和使用,但划入部分不计入小区总绿地率,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且在报批方案中明确位置并作出标识,并纳入销售展示和告之内容。独立花园采用通透式围栏,风貌与小区环境协调,其园内绿地率不低于35%,绿植、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5米,且不得搭建板房或其他房屋建筑。
第五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应编制绿化设计方案(含绿化布局平面图、景观效果图、植物配置图等),乔木、地被植物所占比例大于70%,鼓励采用符合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要求的透水性铺装、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调节塘、植草沟等渗透截污净化技术。新建公共绿地时,须在公共绿地中设置体现丹棱特色的雕塑、建筑小品,园林景观原则上采用川派园林风格。各类绿化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章 配套设施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一、二分区须按表8—1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三分区机动车场(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议定,非机动车参照表8—1配建。
表8—1 停车位最小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别 |
小型乘用车位 |
非机动车位 |
住宅套型建筑面积≥100㎡ |
0.8车位/100㎡建筑面积 |
0.6辆/每户 |
住宅套型建筑面积<100㎡ |
0.6车位/100㎡建筑面积 |
0.8辆/每户 |
保障性住房、廉租房 |
0.25辆/每户 |
1.0辆/每户 |
行政办公 |
1.5车位/100㎡建筑面积 |
0.5辆/100㎡建筑面积 |
商业、宾馆 |
0.8车位/100㎡建筑面积 |
1.0辆/100㎡建筑面积 |
医疗 |
0.8车位/100㎡建筑面积 |
1.0辆/100㎡建筑面积 |
小学、幼儿园 |
0.1车位/100㎡建筑面积 |
— |
大学、中学 |
0.2车位/100㎡建筑面积 |
1.0辆/100㎡建筑面积 |
体育场馆、大型公共文化设施 |
1.5车位/100㎡建筑面积 |
1.0辆/100㎡建筑面积 |
专业市场 |
0.6车位/100㎡建筑面积 |
0.5辆/100㎡建筑面积 |
工业项目 |
0.1车位/100㎡建筑面积 |
0.5辆/100㎡建筑面积 |
注:①住宅小区围墙内不得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小区出入口两侧的围墙外可利用围墙后退用地红线空间设置地面生态机动车位,停车位数不超过项目住宅要求配建车位的5%,围墙外停车位可兼顾外来访客,停车纳入小区物业管理。住宅兼容的商业部分可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停车位数量不超过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总数的10%,并按表8—1配比满足商业和小区住宅使用;10亩以下的零星开发用地,按实际情况配建机动车停车位。②本表小型乘用车位标准尺寸不得小于2.4m×5.3m。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时按1个车位计算。③住宅项目可设置20%以内的非标准车位,非标准车位不得连续设置,其尺寸不得小于2.2m×4.8m;子母车位中的子车位视为非标准车位,机械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配建指标。住宅项目可设置单独停车楼,停车楼不计算容积率须计算建筑密度。非住宅项目可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非住宅项目的所有停车位只能用于配套服务。半地下车库视为地面停车位。④住宅项目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宜临道路设置,配套商业的地下停车库应相对独立,其出入口宜临道路设置。⑤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地下非机动车位面积按1.8平方米/辆计算,地面非机动车位面积按1.5平方米/辆计算。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必须设置非机动车库或非机动车棚,不得露天设置,鼓励设置地面非机动车库(棚),地面非机动车库(棚)不计入容积率。非机动车库(棚)应设置充电设备,并方便停放,非机动车位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的空间,设置在底下一层时不得临近上部住房单元对应的地下室出入口。
第五十八条 新建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建筑停车场(库)、住宅小区和商业项目机动停车场(库),按总停车位的15%以上规划建设充电桩,配备充电桩的停车位应相对集中布置。新建住宅小区其余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和配电变电设施增容空间,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新建充电桩停车位同步规划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设计。
第五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医院、商场、大学、中学、小学、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宜在主出入口附近的自身用地范围内设置统筹考虑对外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地和学生临时接送场地。
第六十条 新建室外停车场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当用地全部为生态现浇植草坪,每一个车位栽植1株胸径不小于15cm的乔木时,按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第六十一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统筹规划城市幼儿园、居住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其作为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纳入开发地块规划条件时,明确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要求,建筑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其产权归政府所有,且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
第六十二条 城市居住区幼儿园配建标准为每平方公里不低于600个学位,原则上每平方公里设置两处各12班的幼儿园,规模按生均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控制。
第六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配建标准每平方公里不低于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原则上每平方公里不低于一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优先在底层或二层临街设置,其底层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且有独立的对外通道。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功能包括:社区服务大厅、党群服务室、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图书室、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
第六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宜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且单个养老服务设施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养老服务设施应临市政道路设置,所处楼层应在建筑临街面的一层(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夹层),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无障碍设施等完备的使用功能。
第六十五条 城市居住区菜市场配建标准原则上每2平方公里不低于一处,占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菜市场配建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中予以明确,由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建设。菜市场不得分割销售,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菜市场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业和居住功能分离。菜市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底层面积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且不得设置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菜市场建筑层高不得低于5.4米。菜市场应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十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图书阅览室、快递末端综合服务房、通讯综合接入设备房、门卫室等)。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一、二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每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最小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当面积达到600平方米可不再增加。
第六十七条 鼓励采用邻里中心形式集中规划建设居住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邻里中心按5—15分钟生活圈分类设置,当邻里中心涵盖社区综合服务、文化服务、卫生服务、养老服务、托幼托育服务、体育健身等必备功能,满足周边市民需求时,相应的城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可不再单独设置。邻里中心配备托儿所规模按照每平方公里不低于150个托位、生均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每托位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控制。
第六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室外户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9平方米或室内户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建室外体育健身活动场地(包括老年儿童活动场地)和室内健身设施。健身活动场地可分处设置,但每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并应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体育健身设施配建标准应符合表8—2的要求。
表8—2 体育健身设施配建标准表
项目用地面积(亩) |
体育健身设施基本配置 |
25以下(含) |
4组体育健身设施,1组儿童活动设施,1个乒乓球台。 |
25—50(含) |
8组体育健身设施,2组儿童活动设施,2个乒乓球台,1个三人制篮球场。 |
50—100(含) |
12组体育健身设施,3组儿童活动设施,3个乒乓球台,1个标准篮球场,1个标准羽毛球场。 |
100以上 |
16组体育健身设施,4组儿童活动设施,1个标准篮球场、2个标准羽毛球场(或标准网球场和标准羽毛球场各1个),4个乒乓球台,1个五人制足球场(25米×15米以上)。 |
第六十九条 城市居住区的垃圾中转站配建标准为每5平方公里独立设置一个,宜结合公园绿地选址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点。新建农贸市场、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且小区最远端距离周边市政公厕大于500米,必须单独设置对外服务的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及管理用房(含不低于15平方米环卫工人休息室)。
垃圾收集房、对外公厕及管理用房,应设置在地面,并选择对居民影响较小的独立区域,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对外公共厕所及其管理用房应纳入地块规划条件,与居住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可无偿移交城市管理部门。
第七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对内公共厕所,规模符合表8—3的要求。
表8—3 公共厕所控制指标
项目用地面积(亩) |
公共厕所 |
|
建筑面积参考指标(㎡) |
最低配置标准 |
|
<50 |
≥40 |
一处,男女各两个蹲位 (含残疾人蹲位) |
≥50 |
≥60 |
两处,每处男女各三个蹲位 (含残疾人蹲位) |
第七十一条 建筑面积在0.5—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包括交通枢纽、大型商业建筑、医院、文化场馆、旅游娱乐场所等),应设置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设置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
第七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排水管网按雨、污水分流进行设计,与城市雨、污水管道实现有效对接。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纵横贯通的排烟通道和污水管网设施。市政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化粪池,住宅阳台设置排水系统时应接入排污管道。所有建设项目的地下管网规划设计由县杆管办进行专项审查审批。
第九章 建筑设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层高要求:
(一)住宅建筑层高控制在3.0米—3.6米范围内,四层及以下住宅客厅(起居室)、顶楼跃层式住宅客厅(起居室)层高可为户内通高并控制在2层以内。
(二)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不得超过6.1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大于5.4米;酒店用房层高不得大于4.9米;商业用房的门厅、中庭、大型宴会厅、电影厅等几层通高的除外。
(三)办公类建设项目办公用房标准层分隔的,层高不得大于4.2米;办公用房标准层不分隔的,层高不得大于4.6米。
第七十四条 住宅阳台及非公共活动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5%,其中入户花园和设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的10%;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5%。阳台进深(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边缘距离)不得大于3.0米。临城市干道的阳台必须作公建化处理,鼓励设计为弧形或流线型,丰富建筑外观,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不得设置错层阳台、错层露台,不得隔层设置阳台。
第七十五条 四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允许适当设置露台,露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0%,四层以上住宅建筑不得设置露台;四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底层允许适当设置下沉天井,下沉天井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不得大于该住宅本层套型建筑面积的10%。露台和下沉天井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第七十六条 住宅建筑外墙的飘窗数量不得超过该套住宅客厅和卧室总数量,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飘窗凸出主体外墙不得大于0.7米。当设置转角飘窗时,飘窗总长度不得超过主体外墙的1/2。飘窗必须沿窗内侧设置防护栏杆。
第七十七条 在结构连接薄弱位置确需用结构板或结构梁进行拉结强化的,结构板、结构梁应规范合理设置,不得错层、隔层设置结构板。高层建筑的非规则平面楼面凹入或开洞尺寸不得大于楼面宽度的一半。
第七十八条 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宜设置架空层。架空层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绿化、地面铺装、休息座椅、健身设施等,作为小区住户开敞式公共活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架空层配套设施和装修应与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严禁改作他用或出租出售。
第七十九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顶板的板面标高不超过相邻城市道路2.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顶板的板面标高超出相邻城市道路2.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但场地高差较大的坡地建筑,当符合地下室计算埋深(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部分的外墙长度不少于地下室全部外墙长度的1/3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八十条 空调室外机及附属设施要结合立面设计统一隐蔽设置,冷凝水采用有组织排水,且保证冷凝水管的有效隐蔽,空调室外机搁板尺寸不大于1.5米×0.7米。底层商业用房临街面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
第八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兼容商业的项目不得设置沿街单层商铺,鼓励商业独立设置。住宅建筑间口率不得大于50%。
第八十二条 商业建筑应按照业态和功能进行布局,禁止以任何产权单位、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进行分割。
第八十三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进行竖向设计,确保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室外场地标高与城市道路相衔接。建筑处于平原地形,以相临城市道路的人行道设计高程为参照;建筑处于丘陵地形,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临道路、地形地貌综合确定设计高程。
第八十四条 建筑室内±0.00标高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距道路红线18米内临道路商业建筑室内±0.00标高高程与参考面高程差≤0.6米;距道路红线18米外临道路商业建筑±0.00标高高程与参考面高程(垂直方向)坡度小于3%,且高程差<1.5米。
(二)临道路居住建筑±0.00标高高程与参照面高程差<1.5米,且与相临人行道间做平缓过渡处理。
第八十五条 建筑室内±0.00标高设置的其它要求:
(一)在未建成的规划道路两侧布置建筑时,必须依据上述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规定,按建筑相临的规划道路高程计算出拟建工程的室内±0.00标高。
(二)如因建筑功能使用要求需提高室内±0.00标高设置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规范另行审批。
(三)当平原地区出现建筑所处自然地形与周边道路高差>1.5米时,建筑室内±0.00标高设置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规范另行审批。
第八十六条 除传统商业步行街以外,其他区域不得设置商业檐廊和骑楼。国际、国内著名品牌项目的建筑外观风貌,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容性的前提下,允许按照品牌项目的模式化建筑外观实施。
第八十七条 鼓励开发城市广场地下空间,城市广场地下空间通往地面的人行出入口面积,在满足消防安全疏散规定的前提下,按最低限控制。
第八十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鼓励提供不少于2套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比选。
第八十九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报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审查时,须同时将三维仿真模型(简模)电子文件提交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验入库;在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联席会)审议之前,须将三维仿真模型(精模)电子文件提交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验入库。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整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送的三维仿真模型(简模、精模)电子文件应随之调整。
第九十条 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原则上不调整,尽可能小调整,力争杜绝大调整;住宅类项目经批准后确需调整的,调整后的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得高于原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不得低于原批准规划设计方案,档次必须比原方案更高。建设项目完成规划核实后,已核实部分不允许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调整。
第九十一条 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节能环保和绿色发展的要求,采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和钢结构等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新建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推广新能源和绿色建筑工艺。鼓励推广“眉山造、眉山用,丹棱造,丹棱用”。
第九十二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开展建筑工程面积预测绘(含容积率计算)和房产建筑面积预测绘。建筑工程面积预测绘(含容积率计算)成果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容积率指标控制;房产建筑面积预测绘成果由房产管理主管部门用于房屋预售面积控制。
第十章 城市风貌
第九十三条 坚持生态为底、文化为魂、产业为基、人民为本,坚持“低密度、低强度、高品质、高品位”,坚持“随坡就势不挖山、顺其自然不填塘、依树造景不毁林”的理念,打造现代时尚、开放包容、活力动感、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生态城市、森林城市。
第九十四条 项目规划设计要注重挖掘地方文化内涵,注重采用可感知的实物形态彰显地方文化特色,建筑外观须具备不低于三种的构造形式体现文化元素。一分区大雅堂片区及滨河北岸以“川西宋式或简宋”建筑风貌为主,东、南以齐乐大道为界,西至白塔公园,北到兴旺街、可朋巷;一分区其它地区以“现代简中”为主,建筑色彩以浅灰和米白色的城市主色调进行管控和协调,搭配砖红色地方红砂岩色彩。
第九十五条 在同一街区范围内,允许少量建筑的色彩适当变化,与主色调形成协调化差异,增加城市建筑风貌的丰富性和独特性。建筑方案的立面图上应标明外立面材质、色彩和色卡编号,建筑色卡按国家建筑颜色表示方法(GBT18922—2008)标准执行。
第九十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依据城市设计和导则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建筑平面布局讲究序列感、秩序性,不得杂乱无章布置,建筑立面设计按照起伏有序、虚实有致的原则确定建筑的高度、样式,形成高低错落、富有韵律的城市天际线。
第九十七条 住宅建筑应对电梯房、设备房、出屋面楼梯间进行美化处理;多、低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坡屋顶。
第九十八条 为保持城市空间通透性,营造良好的空间景观效果,应规划建设点式高层,不得设置3个单元相连的板式高层。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小于24米,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第九十九条 丘陵及山区建设项目应充分尊重自然,结合地形地貌进行规划设计,严禁大开大挖,毁坏自然山体,体现“城藏于丘(山)”的理念。
第一百条 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应美观、新颖,造型、装饰要与所在区域的风貌相协调,体现城市特色,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必须提交含项目周边已建建筑的实景嵌入鸟瞰效果图和正常人行视点反映单体建筑真实色彩的临街透视效果图,反映与周边建筑色彩风貌关系。
第一百零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及重要地段的商业建筑、其他建筑的商业部分的建筑外立面宜采用轻质、高强、耐候性好的建筑饰面材料进行装饰。所有建设项目外装饰施工前,必须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到现场确认外墙材质、色彩,并留样备查。
第一百零二条 城市道路临街面的建筑应公建化,不得设置有碍城市景观的锅炉房、厨房、卫生间等设施,不得设置防盗、防护栏,所有临街建筑不得设置卷帘门。
第一百零三条 建设项目沿街不得设置封闭式围墙,必须采用植物、栅栏、透景墙等形式,营造透绿透景的城市开敞空间。建筑设计方案中必须提供围墙设计效果图、大样图。
第一百零四条 在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组织的前提下,鼓励相邻新建住宅小区经协商各自后退用地界限一定距离、规模较大的新建住宅小区在用地内部,建设开放式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衔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允许商业项目或住宅兼容商业项目设置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开放式内部道路、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移交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汽车修理、4S店、建材销售加工、废旧回收等对市容市貌、城市环境有较大影响的业态和设施,在办理经营许可时应征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意见。
第一百零六条在不可移动文物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和风貌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航空航线等有高度限制的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控制要求。
第一百零九条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光彩工程设计:城区内临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的建设项目;丹棱河两岸的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及其它重要建(构)筑物;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及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光彩工程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和公用设施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在地面建设道路交通、市政、防灾、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外,原则上不得设置其他营利性设施。在道路上空建设辅助性公共设施的,应遵循“设施景观化、景观设施化”的原则。主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5米,次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国道351线(原省道106线)不得小于5米。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建筑、交通量很大的建设项目、交通拥堵严重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过街交通设施应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由城市交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专项审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申请道路开口通行机动车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得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设置消防或应急出入口的除外)。确需开设的,应在进行区域路网动态交通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建设用地项目临同条道路原则上只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优先在低一级道路上开口。在主、次干道开设出入口的不得破坏现状机动车道、机非隔离带(栏),应就近选择机动车道、机非隔离带断口出入,并设置出入口警示标志。
(二)车行出入口不允许在道路转角处设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道口的,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干道的,开口的中心线至道路红线交点的距离不得小于70米;开口位置在次干道的,开口的中心线至道路红线交点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开口位置在支路上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商业和住宅小区单车道开口净宽度不小于4.0米,双车道开口净宽度不小于7.0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大于12.0米。
(三)新建小区开设人行出入口原则上不得破坏人行道铺装,与市政道路间应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新建小区消防通道开口宽度为4米,并与市政道路人行道贯通。
(四)住宅小区应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港湾式机动车临时汇流区,减少车辆出入对主、次干道交通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三条新建小区临街建筑物与城市道路之间的地面铺装应与城市道路已建地面铺装相协调。城市道路人行道原则上采用透水混凝土。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交停靠点统一规划布点,新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需设置公交停靠点时,原则上采用港湾式布置。
第一百一十五条市政管线工程设施应当满足防火、防爆、防洪和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并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新建城市干道要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过街敷设市政管线必须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不得破坏现有车行道路面。
第一百一十七条 管线综合规划须减少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交叉点。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六)新建管线让保留的现状管线。
第一百一十八条 城市公用设施的规划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污水处理厂、各类垃圾压缩转运站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按国家规范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
(二)新建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小于5米,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米的绿化带。
(三)新建天然气站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四)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宜采取合建方式集中设置。在规划设计时埋地油罐、加油机、通气管管口、储气瓶、集中放散管管口等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原则上在自身用地内解决。
(五)为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卫、杆管线、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箱等设施,必须在项目自身用地内配套建设,严禁占用城市公共空间。
第一百一十九条 通信基站按相关规划进行设置,并以共建共享方式建设通信基站,通信基站必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章 临时建设工程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须自行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不包括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基础设施工程。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不允许临时建设工程侵占城市道路、电力、通信、消防车道、消防通道、人防工程、防洪保护区、城市绿地和占压城市地下管线。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临时售楼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在建设项目竣工核实前须全部自行拆除。其他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使用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建筑原则上以1层为主、局部2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临时建筑与用地边界的退让、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建筑风貌应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要求。临时建筑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批准文件规定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个人)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对依法批准的按照规划许可(含附图、附件)要求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的内容包括规划用途、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建筑高度、层数、建筑±0.00标高、建筑平面尺寸、建筑外立面色彩材质、公共配套设施和项目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和位置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核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具备相应资质测绘单位提供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为依据;核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建筑平面布局、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建筑高度、层数以建设项目竣工测绘图的实测数据为依据。
第一百二十八条 建筑外立面、建筑架空层、配套设施、出入口大门和围墙等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核实标准。
第十四章乡村规划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严格底线管控,严禁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加强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矿产资源和引用水水源等管控。
第一百三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坚持“三避让”原则,合理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因地制宜,不挖山填湖,不破环自然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
第一百三十二条 乡村地区已编制村规划或乡村建设“通则式”规划管理的,按村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农村住房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3层,建筑总高度原则不超过12米。
第一百三十四条 建筑风貌采用“川西”、“新中式”、“仿宋”三种具有地方文化特色传统的风貌,积极推进《丹棱县新建农房建设通用图集》,集中聚居点应编制修建性规划建设方案按程序报批。加强农村住房“顶子、面子、院子”风貌管控,把村民住宅风貌纳入建设规划许可内容,严禁私自违规搭建屋顶彩钢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乡村地区范围内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个人建房参照农村住房建设标准执行,危旧房改造参照第三章第十九条“四原原则”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乡村地区临时建建设管理和建设竣工规划核实参照十二、十三章执行。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规划设计方案已批准但尚未实施建设的项目,可按本规定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后重新批准;项目已部分实施的,未实施建设的区域可按本规定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后重新批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丹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1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文本编制要求
序号 |
图纸 |
图纸内容 |
图纸比例 |
1 |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
A3及A3图幅以上 |
|
2 |
项目规划说明书 |
说明工程的规划设计依据;用地现状的条件分析;城市设计和导则的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系统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各栋建筑面积、基地面积、绿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各种配套设施数量及面积、居住的总户数、建筑层数、高度等。 |
|
3 |
建设用地红线图(蓝图) |
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并标明用地红线图、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地绿线及其他市政设施控制线。 |
1:500,可不附 |
4 |
规划总平面图(应画在用地现状红线图上) |
标明项目用地界线、建筑红线及后退距离、用地界线各拐点坐标、道路红线、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确定主要入口方向,项目用地内道路宽度、地下室范围及后退用地红线和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室坡道出入口宽度等,以及公用市政配套设施如:垃圾收集点、化粪池、变配电间(所)等的位置。 |
1:500 |
5 |
重要地段的空间分析、城市设计分析图 |
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视线分析,景观效果。 |
1:200以上 |
6 |
道路交通图 |
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停车场用地界线、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面规划标高。 |
1:500,可不附 |
7 |
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
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
1:500,可不附 |
8 |
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蓝图) |
A3及A3图幅以上 |
|
9 |
临主要街道立面图、透视图(彩图) |
标明外墙色彩、材质,A3及A3图幅以上。 |
|
10 |
夜景亮化图 |
A3及A3图幅以上 |
|
11 |
消防布局图 |
A3及A3图幅以上 |
|
12 |
配套设施布局图 |
A3及A3图幅以上 |
|
13 |
坡屋顶、屋顶构架大样图 |
A3及A3图幅以上 |
|
14 |
项目公告牌大样图 |
A3及A3图幅以上 |
附录2
综合技术指标表
设计依据(提示:需注明设计委托单位、依据什么时间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本、用地红线图) |
|
一、总规划用地面积: |
㎡ |
二、规划总建筑面积: |
|
(一)地上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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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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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住宅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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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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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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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物管用房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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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治安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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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小区对内公厕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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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规划要求的其他配套用房(应注明具体配套设施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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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用房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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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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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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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公厕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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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垃圾压缩站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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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层架空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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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上停车楼(首层车库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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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墙保温层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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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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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下不计容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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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车库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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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下商业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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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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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基底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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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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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总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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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绿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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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机动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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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上室外停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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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下停车位:(提示:如有机械式停车位,应注明机械式停车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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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停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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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停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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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非机动停车位(其中含下停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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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老人儿童活动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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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总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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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未包括的指标内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标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报建单位须如实申报各项指标,并对指标的真实性及指标与报建图纸内容的相符一致性负责。 |
附录3
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二、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以下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1.入户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2.设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5%的部分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3.下沉天井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大于该住宅本层套型建筑面积10%的部分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4.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6.顶板板面标高超出相邻城市道路2.5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其中场地高差较大的坡地建筑,按以下第(二)条2款执行。
(二)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顶板板面标高不超过相邻城市道路2.5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
2.场地高差较大的坡地建筑,顶板高度超过相邻城市道路2.5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符合地下室计算埋深(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部分的外墙长度不少于地下室全部外墙长度的1/3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公共活动、绿化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4.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建筑面积。
5.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库,层高在2.2米以下的建筑面积。
6.独立设置的停车楼、住宅项目利用首层架空作为停车场部分。
7.捐建的对外公厕及管理用房、垃圾收集房。
8.捐建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
9.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
10.建筑物外墙外保温层的建筑面积。
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一)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
(二)以下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
1.室外地坪3.5米以上悬挑不落地的房间、阳台。
2.地下车库出入口顶棚。
3.捐建的对外公厕、垃圾收集房。
4.变配电设施。
四、绿地率计算规则
(一)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园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1.绿地边界对宅间路、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
2.算至用地红线。
3.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步道、小广场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但面积不大于绿地面积的25%。
(二)水景观计入绿地率,游泳池、喷泉景观等硬质水景不纳入绿地率计算。
(三)新建室外停车场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当用地全部为生态现浇植草地坪,平均1个车位种植1棵树(胸径不小于15厘米)时,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按20%计入绿地率。
(四)树阵及树池的绿地面积计算:
1.对于小区内一些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胸径不小于10厘米、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2.对于单植乔木(如行道树等),胸径不小于10厘米,按树池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或按每株1.0平方米计入绿地面积。
3.绿地中的乔、灌比例应大于70%。
(五)小学、中学扣减用地内的塑胶运动场、胶草操场后的面积作为计算绿地率的基数。
(六)绿化设计方案审查要求:
1.标明每一块绿地的位置、界限和面积;2.注明总用地面积、绿地总面积、绿地率、地下和半地下架空绿化面积、围墙外绿化面积、对外集中绿地面积、必须捐建用地对应的防护绿地面积和街头绿地面积;3.地下室、半地下室需绘制剖面关系图,标明种植土深度及与周边建构筑物竖向标高关系;4.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在绿化分布图上明确各期建设用地范围以及分期绿地面积。
五、建筑高度计算规则
(一)平屋顶建筑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檐檐口高度计算。
(二)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三)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六、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一)建筑间距按两栋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建筑外墙突出的阳台,其累计长度超过外墙长度50%时,按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二)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附录4
名词解释
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2.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综合楼中的住宅部分。
3.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4.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分类划分如下: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0米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7.0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米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0米的为超高层建筑。
(4)城市居住区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低层(1层—3层);多层I类(4层—6层);多层II类(7层—9层);高层I类(10层—18层);高层II类(19层—26层)。
5.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6.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
7.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8.公寓: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
9.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0米的附属建筑。
10.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1.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2.入户花园:设置于入户门与客厅之间,至少有一边设有栏杆或栏板的开敞空间。
13.设备平台: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外,不与户室连通的用于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的室外空间。
14.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电变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5.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16.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7.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6.0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物管用房等。
18.停车空间: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19.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0.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1.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2.高层建筑主要朝向:①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③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向。
23.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
24.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投影面宽小于35.0米的高层住宅。
25.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8.0米的山墙面。
26.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8.0米的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27.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8.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29.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30.丹棱中心城区是指由省政府批准的丹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区域,乡镇镇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丹棱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镇区。
31.带状绿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标注有宽度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
32.块状绿地:除带状绿地之外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
33.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34.用地界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35.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36.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100米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应区段。
37.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38.城市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39.特殊控制线:如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微波通道等其他规划要求控制范围的界线。
40.建筑红线:有关法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外轮廓必须依此线型设计,不得超过或后退的界线。
41.半地下车库:是指净高不超过2.2米,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车库净高的1/3,且不超过车库净高的1/2的地下车库。
42.+1层:由室内楼梯通向上一层且上一层面积小于本层建筑面积的1/3的为+1层;上一层面积大于本层建筑面积的1/3的应按单独一层计算。
43.建筑的基底面积: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附录5
规划管理分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