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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棱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表时间:2023-12-19 15:17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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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单位和个人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2023年12月,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丹棱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县通过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候鸟监测、营造林重点工程等,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提升,野生动物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野生动物进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区损害庄稼,破坏林木等致害事件时有发生,致使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损害现象有所增加,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要求,结合丹棱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3〕1号)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18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制定《细则》的目的。《细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细则》是为贯彻落实《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二)明确了可以获得政府补偿的致害动物范围。《细则》第二条明确了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公布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范围内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明确了补偿范围。《细则》第三条规定了已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乡镇,其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野生动物危害,致害情形不属于上述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适用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了可以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5种情形,具体包括: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第八条同时规定,存在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等6种情形时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四)明确了补偿工作所涉及部门(单位)职责。《细则》第四条规定,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

(五)明确了补偿标准。《细则》第九条规定:补偿标准分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类。具体为: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规定了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六)明确了补偿流程。《细则》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实施补偿的基本流程: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致害情形—组织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认定申请的真实性和致害情形,确定损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县政府提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县财政局按县政府决定落实补偿资金并发放给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七)明确了法律责任。《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明确了虚报、冒领、骗取补偿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补偿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负的法律责任。

(八)明确了施行时间、有效期。第十八条明确《细则》于2024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