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 繁体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基层政务公开专栏 -> 政策文件 -> 正文
索引号: 1487920708/dlxbgs/2023-000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1-12
发布机构: 丹棱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丹棱府规〔2023〕1号
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禁限放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行为,减少环境污染源,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2023年实行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禁限放管理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时间

(一)常年禁放区域:丹棱大道—新桥路—兴欣大道(南环线)—国道351线—齐乐大道—新南东路—丹棱大道以内的县城区域;端淑大道向西延伸段至供排水公司两侧建成区域(含白塔公园、碧桂园·滨河壹号院、大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车站、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农贸市场、山林防火区、军事管理区等法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春节期间禁放区域:丹棱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全域禁放。禁放时间为:2023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5日。

二、孔明灯禁放区域和时间

(一)禁放区域:丹棱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全域禁放。

(二)禁放时间:2023年全年。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应急、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凡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举报电话:110;37205108(县综合执法局);37202285(县应急管理局)。

特此通告。

丹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