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87920708/dlxbgs/2023-000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3-01-12 |
发布机构: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丹棱府规〔2023〕1号 |
为规范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行为,减少环境污染源,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2023年实行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禁限放管理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时间
(一)常年禁放区域:丹棱大道—新桥路—兴欣大道(南环线)—国道351线—齐乐大道—新南东路—丹棱大道以内的县城区域;端淑大道向西延伸段至供排水公司两侧建成区域(含白塔公园、碧桂园·滨河壹号院、大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车站、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农贸市场、山林防火区、军事管理区等法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春节期间禁放区域:丹棱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全域禁放。禁放时间为:2023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5日。
二、孔明灯禁放区域和时间
(一)禁放区域:丹棱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全域禁放。
(二)禁放时间:2023年全年。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应急、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凡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举报电话:110;37205108(县综合执法局);37202285(县应急管理局)。
特此通告。
丹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