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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87920708/dlxbgs/2025-013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5-08-11
发布机构: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丹棱府办函〔2025〕13号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棱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棱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通知》(川办函〔2024〕100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县耕地保护工作,充分合理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防止浪费和损毁耕地耕作层,真正把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建设占用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土壤剥离再利用,是指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将所占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直接运输到利用点进行覆土,或先运输到指定场地存储,再运至利用点进行覆土,用于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或生态修复等行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一)非农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非农建设依法占用一般耕地质量等级在3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

(三)临时占用耕地的;

(四)其余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剥离再利用的。

属于应当剥离范围,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认定,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1.耕作层土壤厚度不足10厘米的;

2.耕地坡度大于25度的;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集中连片面积小于10亩的;

4.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的;

5.依据《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被列为严格管控类的;

6.其他不适合剥离再利用的。

二、实施原则

(一)“谁占用、谁剥离”原则。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供地前组织实施;单独选址项目和临时用地由建设用地单位在用地动工建设前组织实施。

(二)“即剥即用,就近利用”原则。剥离的耕作层土壤需立即使用,应选择工期相近、耕地质量相当的项目进行匹配,就近利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耕地补充、高标准农田建设、绿化建设以及其他需要提升地力和改善土壤结构的项目。若短时间内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无项目可匹配使用,由实施单位就近选址,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后进行堆放和监管,及时利用。

(三)“因地制宜,统筹利用”原则。实施单位应对土壤剥离再利用的地块和项目加强前期论证,结合用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占用耕地的质量等级、剥离成本和利用方向,通过就地就近利用或有偿交易利用等方式统筹利用,充分发挥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作用,切实提升利用区域耕地质量等级。

三、实施步骤

(一)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每年12月底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等级年度变更评价等成果,编制下一年度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计划,明确剥离区域、存储区域和再利用区域,强化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再利用环节的统筹衔接,将土壤剥离再利用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恢复等进行统筹规划。

年度工作计划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次年1月底前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完成备案后,涉及年度工作计划变更的,报县政府审批后重新备案。

(二)实施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县政府审核同意的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工作计划,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城镇批次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单独选址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编制《实施方案》;临时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将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内容纳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作为必要章节进行编制,不再单独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予以批复,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对不符合剥离条件的,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三)实施耕作层剥离。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土壤剥离、运输;临时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土壤剥离、运输。在耕作层土壤剥离过程中,需进行影像记录,做到应剥尽剥,采取防尘降尘措施,防止土壤污染。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耕作层土壤存储。对己经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不能立即利用的,由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就近选择存储点。存储点应避让基本农田及生态敏感区,尽量选择裸地、空闲地或已获批建设用地的储备地块,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后及时复垦;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由实施单位运输至指定的存储点进行分等级存储和管护,做好影像记录,建立《丹棱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存储台账》并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存储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取土壤养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土壤质量退化和安全隐患。

(五)耕作层土壤再利用。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单位根据需要填写《丹棱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登记表》,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情况,对剥离土壤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剥离土壤及时得到有效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和交易,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新增耕作层剥离土壤交易业务,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支出。

四、职责分工

全县范围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按照“谁占用、谁剥离”原则,确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和管护的工作主体。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批次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相关工作,参与本辖区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存储点选址,并协调做好群众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年度计划制定。

(三)县财政局负责应当由县财政出资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资金保障和监管。

(四)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编制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开展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指导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项目是否实施耕作层剥离的认定、实施方案审查及土壤剥离验收工作,出具相关意见。

(五)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负责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审查和土壤剥离验收工作。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剥离土壤的运输工作。

(七)县水利局负责指导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八)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与管理工作;参与开展对项目是否实施耕作层剥离的认定、实施方案审查及土壤剥离验收工作;负责存放土壤理化性分析及相关技术指导。

(九)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耕作层剥离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是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优补优的重要举措,对提升耕地质量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履行工作责任,密切协同配合,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实施监管。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要做到应剥尽剥,规范做好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存储,引导提升耕作层利用效率。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不到位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借耕作层土壤剥离之名,违法违规在耕地上实施取土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落实经费保障。根据“谁占用、谁承担”的原则,涉及城镇批次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再利用等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计入供地成本;独立选址项目的耕作层剥离实施主体是建设用地单位,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临时用地占用耕地需要剥离利用的,由建设用地单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

附件:1.丹棱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流程

    2.丹棱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认定意见表

    3.丹棱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验收表

    4.丹棱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存储台账

    5.丹棱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登记表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1日

附件【附件1-5.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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