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丹棱县县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清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丹棱县县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清单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要求,结合丹棱实际,制定县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清单。
一、动态调整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并明确首批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县级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四川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增补调整本部门(单位)依法需要保留的证明事项,并将《四川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涉及的县级证明事项,作为县级首批告知承诺目录。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和首批告知承诺目录均应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并报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8月15日前〕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要求,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完成上述配套制度建设,并将配套制度抄送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8月15日前〕
三、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大、核查周期长,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应依法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门户网站或者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将告知承诺书向社会公开,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避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防止承诺“一诺了之”。〔责任单位: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8月15日前〕
四、建立事中事后核查机制。加强对申请人书面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将不实或虚假承诺行为纳入申请人诚信档案管理。注重创新核查方式,充分运用线上线下双重核查手段,实现联动核查。利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线上核查手段和线下函询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查机制,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线上线下联动核查支撑体系。〔责任单位: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长期〕
五、建设信息共享支撑平台,并纳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通过线上跨地区、跨部门(单位)、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串联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即办即核。〔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1年8月15日前〕
六、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告知承诺信用风险防控。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和通报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存在虚假承诺行为且被纳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及时向其他部门(单位)通报。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县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告知承诺工作信息,便于平台归集公示,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长期〕
七、落实国家及省市告知承诺失信人名单管理制度,明确纳入对象的条件、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处理机制等,明确失信惩戒的措施和信用修复、退出失信人名单机制。〔责任单位: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八、成立县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包括信息公开、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数字经济发展、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单位),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指导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工作。〔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等;完成时限:2021年8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