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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87920708/dlxbgs/2020-013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12-14
发布机构: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丹棱府办函〔2020〕30号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棱县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通知

四川丹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为严格规范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依规展开,提高工作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丹棱县社区矫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曾贤清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何迎春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殷  花  县司法局局长

成  员:陈学奎  县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申吟风  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调解中心主任

        杨成程  县教体局副局长

        叶  凯  县公安局机关党委书记

        李天明  县民政局副局长

        孙  丹  县司法局副局长

        彭贤伦  县财政局总会计师

        彭映松  县人社局副局长

        王志浩  团县委书记

        谢志仙  县妇联副主席

丹棱县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孙丹同志兼任。

一、职能职责

(一)社区矫正委员会职能职责

1.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统筹、协调、指导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2.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推进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信息共享;

3.协调解决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4.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奖励;

5.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6.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推进高素质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成员单位职能职责

县人民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或罪犯进行社会调查评估;依法对被告或罪犯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与监外执行、核实社区矫正执行地,对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与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依法决定或裁定社区矫正对象的逮捕申请和减刑建议。

县人民检察院:对全县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发现有关部门、单位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的,依法提出纠正建议,出具检察建议书;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县委政法委:督促指导政法部门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协调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县教体局: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帮助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在读子女帮扶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查找失联、脱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逮捕、追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到场处置经社区矫正机构制止无效,正在实施违反监管规定或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对撤销社区矫正予以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看守所或监狱执行;执行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出境的措施。

县民政局:依法办理符合国家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救助申请。

县司法局:具体负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或撤销提出意见;依法接受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依法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奖惩考核等日常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管理、监督、培训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县人社局: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提供就业岗位;依法办理符合国家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保险申请。

团县委: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工作,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县妇联: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工作,保护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其他事项

(一)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

(二)委员会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召集,按照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参会成员为委员会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人员参加。会议内容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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