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87920708/cgb/2024-000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4-04-30 |
发布机构: | 丹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号: |
丹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丹棱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在我县的健康发展,更好的服务市民群众,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指导意见》(丹综合执法发〔2024〕3号),现将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指导意见
丹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丹棱县交通运输局
丹棱县发展和改革局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丹棱县齐乐镇人民政府 丹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丹棱县公安局 丹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丹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4月30日
附件:
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在我县的健康发展,更好的服务市民群众,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准入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领域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的通报》等相关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确保各类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公平准入。
二、部门管理责任及分工
县综合执法局是丹棱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管理、运营管理、退出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县交通运输局的测算结果负责统筹、调整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投放量和区域投放总量,审定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牵头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日常经营行为进行联合监督考评。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科学测算丹棱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适宜数量总规模,严格控制总量防止过度投放。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无照经营,进一步强化对投放市场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和运营价格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并指导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公平竞争审查。
县发改局负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清查和废止变相增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市场准入条件,确保市场主体公平准入。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和上牌,日常通行秩序管理,配合审定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区域点位,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仓库和充电场站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确保相关工程符合国家消防规范标准要求。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市场主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经信、网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齐乐镇、各社区负责配合综合执法局做好本辖区内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配合审定辖区内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参与辖区内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监督考核。
三、租赁服务车辆投放规划
丹棱县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采取“总量控制、份额配置”的原则。丹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共享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相关政策,开展市场运力评估调查,专业测算后确定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总量。
四、租赁服务申请流程
(一)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在其中国大陆注册地的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
3、拟投入服务的车辆需具备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二)城市管理部门联合市场监管、经信等部门对市场主体递交的上述申请资料进行联合审查,合格后同意市场主体的申请。
(三)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主体,需在2个月以内完成下列运营准备事项:
1、组建与投放车辆数量相匹配的专业本地运营维护团队;
2、配备(含租用)符合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用于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维修和电池集中充电的专用仓库,并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
3、为拟投入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安装实体号牌。
(四)在达到现阶段车辆投放测算规模后,暂停接收新的市场主体的申请。
五、租赁服务日常经营行为规范要求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在丹棱县中心城区的日常经营原则上需遵守以下规范要求:
1、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要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提高服务水平。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市场主体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市场主体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公示运营计费规则和收费标准,严禁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将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2、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应用电子围栏、记入信用记录等技术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3、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要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加强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4、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拟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应能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共享电动自行车上牌办证。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头盔需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811-2022)强制性国家标准。
5、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应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方便使用、停放有序。配备专门的调度车辆,调度车辆要有统一、明显的标识,方便识别。运维人员工作期间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市场主体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要求为所有运维人员购买五险,避免劳务纠纷,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6、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应配备(含租用)专门用于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的仓库和维修点,用于日常车辆的集中停放、调度和维修。遇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应保证不小于1车1㎡的停放空间及时将所有运营车辆回收入库,防止次生灾害。禁止市场主体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用于车辆的集中停放、周转和维修。
7、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应配备(含租用)用于电池集中充电的场站,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电池实行集中充电管理。充换电场站建设需符合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建设充电设施,确保充电安全。充电场站建设完成后需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场主体还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明确相关责任人,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8、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根据数据信息安全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具体需要,无条件做好数据平台对接工作。将车辆数量、运行状况、位置分布等非涉密数据接入丹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全县一盘棋,统一指挥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响应速度和工作效率,提升我县智慧化管理程度。
六、租赁服务日常监管和季度考核机制
(一)日常监管
由县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对各市场主体日常经营行为规范进行监管。联合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对各种违反城市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情况作为市场主体管理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市场主体被处理具体情形的轻重,应采取相应的警示、约谈、责令改正、劝退等,督促其提升管理水平。
(二)季度考核
每季度考核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两委员一代表”共同参与,成立考核小组,根据租赁服务日常经营行为规范要求,对市场主体整体运营服务情况进行百分制综合调查打分,取平均分作为最终考核结果。县综合执法局根据考核小组打分结果,每季度对各市场主体运行情况进行公示:
1、季度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对相应市场主体进行谈话,并核减相应扣除分值数量的车辆投放量;
2、季度得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给予相应市场主体书面警示通知,并核减相应扣除分值数量的车辆投放量;
3、季度得分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责令相应市场主体进行整改,并核减相应扣除分值数量的车辆投放量;
4、季度得分60分以下,或连续3季度得分小于70分的,相应市场主体需自行回收所有投放车辆,退出丹棱市场。
已入驻市场主体核减的份额,向其它有意向的市场主体开放申请。县综合执法局应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完善考核细则;考核细则实施前,应书面告知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