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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87920708/mzj/2023-000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9-01
发布机构: 丹棱县民政局 文号:
丹棱县慈善总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慈善募捐渠道,建立凝聚爱心的平台,鼓励和方便慈善捐赠,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丹棱县慈善总会确定以单位或个人(包含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以下简称“捐赠方”)名义设立“冠名慈善基金”(以下简称“冠名基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冠名基金在丹棱县慈善总会设立专账,其管理及使用严格遵循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冠名基金永久所在地为丹棱县。

第二章 冠名基金的建立

第四条 冠名基金是丹棱县慈善总会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依法向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个人、爱心组织募集善款的重要形式之一。

第五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自愿向丹棱县慈善总会捐赠一定数额以上善款的单位,均可协议建立冠名基金。

第六条 冠名基金捐赠方拥有该项基金冠名权,规范名称为“丹棱县慈善总会××慈善基金”。

第七条 捐赠方可采用定向或非定向两种方式建立冠名基金。捐赠方如需更改使用方向,应与丹棱县慈善总会共同磋商后变更。

第八条 冠名基金的数量、认捐期限、使用意向等方面的条款,由捐赠方与丹棱县慈善总会双方协商,并签署协议予以确定。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在协议期内,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注入“基金”的,先前捐助的基金即转入正常性捐赠,并自动取消原冠名。

第三章 冠名基金的认捐额度及注入方式

第十条 建立单位冠名基金的最低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个人冠名基金的最低额度为3万元人民币,多捐不限。

第十一条 冠名基金认捐方式:

(一)一次性捐赠资金。

(二)按协议可在捐赠期限内分期注入,但首笔捐赠不低于基金总额的50%。

(三)留本捐息。基金本金可由捐赠方自行管理,一次性或分年度捐赠增值部分,增值方式和增值税(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捐赠方与丹棱县慈善总会就冠名基金的本金数量、增值方式、增值税(额)、用途、期限和管理等内容签订协议。留本捐息的认捐本金原则上不少于60万元。

(四)资产捐赠。捐赠方将资产评估后冠名捐赠,捐赠资产移交丹棱县慈善总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资产收益用于慈善救助;捐赠资产评估价值600万元以上的,捐赠资产可以留在冠名单位,但是收益权需要办理质押,丹棱县慈善总会拥有资产收益所有权,捐赠方每年以商定的资产收益比例份额缴入丹棱县慈善总会。

(五)冠名基金建立以后,根据捐赠方的要求,可突破原认捐额,扩大冠名基金额度。

第四章 冠名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冠名基金使用范围。基金主要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受捐赠方的委托,丹棱县慈善总会全权负责冠名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开展项目救助时,根据双方共同约定所要救助的对象和方式,由丹棱县慈善总会实施救助。

第十五条 冠名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丹棱县慈善总会为捐赠方在丹棱县慈善总会指定银行设立基金专户,由银行实施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专账记结。

第十六条 丹棱县慈善总会负责将冠名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向捐赠方通报,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冠名基金使用应接受捐赠方、民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丹棱县慈善总会理事会等方面的监督。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资金或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丹棱县慈善总会可以要求捐赠人交付: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聚会、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拒不交付的,丹棱县慈善总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第十八条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丹棱县慈善总会书面申请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报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备案,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五章 捐赠方的权益

第十九条 丹棱县慈善总会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慈善评先表彰活动。

第二十条 丹棱县慈善总会将在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一条 基金捐赠者如发生紧急困难时,可优先获得救助。

第二十二条 冠名基金捐赠方可持丹棱县慈善总会开具的捐赠收据,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丹棱县慈善总会,自2023年9月1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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