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87920708/sfj/2023-000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3-01-17 |
发布机构: | 丹棱县司法局 | 文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服务和保障丹棱县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眉山市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创建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建设,深度服务丹棱县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丹棱县的涉外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和公证等涉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三条开展涉外公共法律服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原则,开展涉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灵活便捷原则,开展涉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工作方法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优质服务原则,开展涉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应当注重服务内容和程序的优化,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涉外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章 法律援助
第四条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涉外法律援助服务窗口,负责受理相关申请。
第五条在丹棱县内工作、学习或生活的外籍人员、华侨,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法》等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二)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域内审理或者处理;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对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的,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经济困难标准以眉山市人民政府根据眉山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的标准为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状况材料;
(三)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第八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对丹棱县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丹棱县司法局提出异议申请;丹棱县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第三章 人民调解
第十条涉外民间纠纷发生后,可以由当事人主动向所在乡镇和行业纠纷调委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相关调委会主动向纠纷各方发出调解邀请,邀请纠纷各方参与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一条调解员调解涉外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工作要求: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十二条一般案件由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多名调解员或邀请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在调委会提供的人民调解员名册中协商选择调解员主持调解。协商不成的,引导其依法选择其他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调解员在启动涉外民间纠纷调解后,引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当事人送达调解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调解规则,积极参与调解程序,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的,调委会应当将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章 法律咨询
第十七条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窗口,负责涉外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法律咨询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解答基本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二)提供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等检索查询服务;
(三)提供典型案例检索查询服务;
(四)其他咨询服务。
需要进行其他涉外法律查明服务的,引导其到四川中央法务区“一带一路外国法查明中心”查询。
第十九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为有相关需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当对咨询人咨询事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告知法律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因采纳法律咨询意见产生法律纠纷或者造成损失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引导咨询人合理采纳咨询意见。
第五章 公证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涉外公证服务窗口,为有公证需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涉外公证指引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其工作素养、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丹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