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事项名称 |
必备材料 |
可容缺材料 |
可承诺条件 |
备注 |
1 |
县教体局 |
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1.举办者基本情况; 2.办学章程; 3.资产证明; 4.拟聘校长、教师基本情况; 5.学校资产证明(房屋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房屋及土地产权或租赁协议、资产评估报告、设备设施清单)。 |
消防验收备案登记、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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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民政局 |
社会组织登记(社会团体) |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法定代表人没有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社会团体注册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捐赠金额,作为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 11.发起人(发起单位)基本情况; 12.《丹棱县XX会负责人名单》《丹棱县XX会常务理事名单》《丹棱县XX会理事名单》《丹棱县XX会监事名单》《丹棱县XX会个人会员名单》《丹棱县XX会单位会员名单》; 13.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14.《社会组织成立基层党组织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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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使用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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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民政局 |
社会组织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3.有执业许可证的提交许可证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6.理事会通过的章程;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9.理事简历、监事简历;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1.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 12.《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13.《社会组织成立基层党组织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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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使用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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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5.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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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2.未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公职已满五年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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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司法局 |
公证员执业许可 |
1.公证员一般任职报请任命表一式三份; 2.公证员任职申报表一式三份; 3.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4.公证机构推荐书; 5.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内容应完整、清晰)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6.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如是A证或B证,需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如是C证,正副本复印件均要提供(注:2016年后领取的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只有正本); 7.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8.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重点叙述申请人是否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是否具有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况)。 |
|
1.无故意犯罪或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2.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学历、工作经历及职务证明。 |
重要提示:申请材料中不再由申请人提供中国公证协会的任职前培训合格证书,但各申请人应及时参加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
6 |
县司法局 |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 |
1.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2.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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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所在公证机构出具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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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1.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3.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 4.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建指导员)签署的考核意见;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两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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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财务审计证明; 2.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证明; 3.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 4.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 5.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证明; 6.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 7.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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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司法局 |
曾用名公证 |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辖区派出所或公安局户政部门及有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户口本、履历表、档案材料等。 |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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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司法局 |
学历学位公证 |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等学历证明材料。 |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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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司法局 |
未婚声明公证 |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当事人签署承诺书或人证;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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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司法局 |
文本相符公证 |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3.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原件。 |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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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司法局 |
签名印鉴公证 |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3.需要签名(印鉴)的文书。 |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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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司法局 |
证书执照类公证 |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3.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原件。 |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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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司法局 |
出生公证 |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属证明(如:医学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公安户籍登记底档等); 3.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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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司法局 |
亲属关系公证 |
亲属关系: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亲子鉴定书、收养证、原始户籍底册、职工履历表等;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应为继承人之一);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亲子鉴定书、收养证、原始户籍底册、职工履历表等; 3.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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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司法局 |
证书类公证 |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3.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原件。 |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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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司法局 |
无犯罪记录公证 |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公安部门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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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人社局 |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
1.用人单位申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书面申请(依法破产或注销等原因致用人单位不存在的,由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3.申请补缴时间段的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需补缴时间段的企业职工工资明细表; 6.《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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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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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人社局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 |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申请人和工亡职工的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1)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2)申请人生活困难承诺书; (3)下落不明人员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亡人员近亲属凭宣告死亡判决书申领剩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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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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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人社局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提供注销人的身份证号码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民政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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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人社局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1.企业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劳动者意见表(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签字盖手印); 4.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名单(职工签字盖手印); 5.属于有毒有害工种的,提交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生产环境达标证明; 6.再次申请的,提交前一次实施情况报告; 7.涉及劳务派遣的,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意见; 8.职工休息休假制度; 9.申报岗位近3个月社保交费凭证及工资花名册清单。 |
劳动合同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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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4.学校管理人员资格材料; 5.学校拟聘教师资格材料; 6.办学场地证明; 7.教学设备清单; 8.验资报告; 9.《核名通知书》。 |
1.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目录; 2.拟办学校章程; 3.学校各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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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自然资源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单位: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单位申请文件; 个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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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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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自然资源局 |
林木采伐许可 |
1.身份证; 2.村级盖章的申请; 3.林业站盖章的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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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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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丹棱生态环境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承诺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承诺制项目报批件) |
专家意见、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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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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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证明; 2.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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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县住建局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认定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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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证明; 2.收入情况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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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县住建局 |
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用地批准手续(不动产登记或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材料);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材料; 5.招标合格备案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企业资质及安许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上岗证书; 6.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表》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信息表》;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安排满足施工需要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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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b级以上,以下材料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 1.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证明;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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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县交通局 |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4.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5.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6.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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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2.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3.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4.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5.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6.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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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县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 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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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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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材料符合审批要求 |
1.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关附件; 2.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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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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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县水利局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载入项目选址情况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
水资源论证书或水资源论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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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选址审查意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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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县水利局 |
建设项目已批准 、核准、计量设施符合法规要求、取水闸坝具有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
1.申请书;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5.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书; 7.不需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8.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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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核发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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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
1.单位申请文件或个人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单位)、申请个人身份证明; 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申请表; 4.项目对水利工程安全、行洪安全、水体影响(水质影响、水土流失防治)及防治措施的论证报告; 5.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步审查意见。 |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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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延续审批 |
1.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2.延续取水许可证申请书。 |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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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县水利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变更) |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2.申请文件; 3.申请人承诺书(编制报告表项目); 4.公示截图(编制报告表项目)。 |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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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县水利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 |
1.验收鉴定书; 2.申请文件; 3.公示截图; 4.验收报告(编制报告书项目); 5.监测报告(编制报告书项目)。 |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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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县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1.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申请表; 2.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申请文件; 3.项目立项文件; 4.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协议; 6.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涉河方案报告。 |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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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县水利局 |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
1.航道、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意见; 2.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申请表; 3.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单位)、申请个人身份证明; 4.申请个人身份证明;经营活动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调度的影响和对生态环境、水质等方面影响的评价报告; 5.单位申请文件或个人申请书; 6.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评价报告和水土资源权属的说明材料。 |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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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县水利局 |
工程建设占用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审批 |
1.占用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的范围、补偿标准及管理恢复措施;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申请文件;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意见。 |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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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审批 |
1.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单位)、申请个人身份证明; 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申请表; 3.单位申请文件或个人申请书; 4.项目对水利工程安全、行洪安全、水体影响(水质影响、水土流失防治)及防治措施的论证报告; 5.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步审查意见。 |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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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县文广旅局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1.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2.文艺表演团体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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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2.营业执照证明(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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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县卫健局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定申请表; 2.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近期2寸免冠半身彩色照片2张; 4.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出具的培训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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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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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开办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书); 4.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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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开办 |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一寸免冠红底照片一张。 |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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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发放 |
1.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操作流程等文件; 2.主体资格证明; 3.除实体门店外还从事网络经营的提交网站地址和网站截图; 4.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提交与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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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 |
1.产品合格证数据表; 2.有效期内的定检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安装告知书;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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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县医保局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 |
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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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审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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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县医保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保备案 |
异地就医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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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认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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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县医保局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异地就医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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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住认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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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县医保局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异地就医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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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工作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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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县医保局 |
门诊费用报销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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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就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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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县医保局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 |
1.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参保人银行卡复印件; 3.火化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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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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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县医保局 |
医疗待遇申报 |
1.出院证明原件; 2.发票原件; 3.费用清单原件,五万以上总费用提供病历全套。 |
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材料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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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县医保局 |
生育待遇申报 |
1.生育申报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结婚证; 4.出院证明原件、发票原件。 |
身份证、准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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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县综合执法局 |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
1.申请表; 2.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或暂住证; 3.拟申请熟食类经营的须出具《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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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困难证明或残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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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县税务局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免填单); 3.经办人身份证件。 |
1.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报送); 2.代理委托书原件(委托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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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县税务局 |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
1.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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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县税务局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
1.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3.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4.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5.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6.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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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县税务局 |
建筑业项目报告 |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免填单) |
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复印件1份(取得建筑工程项目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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