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陈福华因保管不善,将丹国用(2010)057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福华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