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之规定,以及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的《关于拟注销齐乐镇黄金村林权证的告知书》和2023年4月18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我局拟对位于黄金村黄应成名下林权证号为:0000024664林权证登记错误予以更正,即撤销该林权登记,现予公告。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更正登记,即撤销该林权登记。
书面异议送达地址:丹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37202891
二0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