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丹棱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9日
丹棱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机制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以及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22〕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建强我县乡村医疗卫生队伍,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水平,持续做实我县医疗卫生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市委五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1135”发展思路,以推进健康丹棱建设为目标,大力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保障机制,聚力优化乡村医疗卫生环境,全力提升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措施与我县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发展相稳合;坚持保障标准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坚持在岗乡村医生和离岗乡村医生分类保障;坚持补助发放公平、公正、及时;坚持养老保障政府引导和个人缴费相结合。
三、补助范围
全县所有经县卫生健康局(原卫生局)注册或认定,在县域内村(社区)卫生室(站)工作的在岗乡村医生;曾经通过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并在县域内从事过乡村医生工作以及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
四、具体办法
(一)对离岗乡村医生实施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曾在我县村(社区)卫生室(站)累计工作满3年及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随国家退休政策动态调整),且未以村医身份享受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并已退出村医岗位的乡村医生;曾在我县村(社区)卫生室(站)工作但不满3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以村医身份享受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并已退出村医岗位的乡村医生。
2.补助标准。在我县村(社区)卫生室(站)累计工作满3年的,由县级财政按每月100元的标准补助,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10元补助,每月生活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计算标准:如某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工作3年零8个月,则按照工作4年计算补助,即每月可享受140元的生活补助,以此类推。);在我县村(社区)卫生室(站)工作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一次性给予补助1320元,工作2年(不满2年按2年计算)一次性给予补助1440元,工作2年以上但不足3年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560元。
3.办理程序。2021年12月31日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愿选择离岗的乡村医生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由各乡镇政府组织村(社区)、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汇总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丹棱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资格认定表”(见附件1)、“丹棱县离岗乡村医生(3年以内)审核汇总表”(见附件2)和“丹棱县离岗乡村医生(3年以上,含3年)审核汇总表”(见附件3)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县人社局配合。线下审核完成后,由各乡镇政府将《丹棱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资格认定表》上传“一卡通”审批平台,经审核后,由县卫生健康局向县财政局申报资金,并通过“一卡通”按月将补助款发放到审核合格的乡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
(二)对在岗乡村医生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1.补助对象。经县卫生健康局批准注册,在村卫生室工作,2021年12月31日(含,下同)前未到法定退休年龄(除失地农民外,不含正在以其他身份享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政策的在岗乡村医生)。
2.补助办法。对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县级财政按当年度个人参保最低档缴费额的40%予以补助。
3.办理程序。在岗乡村医生在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各乡镇政府组织村(社区)、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汇总“丹棱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资格认定表”(见附件1)、“丹棱县在岗乡村医生审核汇总表”(见附件4)于2022年12月底前集中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核,线下审核完成后,由各乡镇政府将《丹棱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资格认定表》上传“一卡通”审批平台,经审核后,由县卫生健康局向县财政局申报资金,并通过“一卡通”将补助款发放到审核合格的在岗乡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
(三)有关规定
1.选择规定。乡村医生只能选择享受一种补助政策,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选择离岗的只享受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没有达到法定年龄选择继续在岗的只享受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2.年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办理退出手续。确因当地工作需要,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仍需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在退出后方可按上述政策享受生活补助。
3.新进规定。新进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乡聘村用”的方式进行管理,确需工作需要经乡镇卫生院审核,报县卫健局批准可适当放宽相关资格条件。
4.政策规定。(1)2021年12月31日前(含)已离岗,并在村(社区)卫生室(站)工作满3年及以上,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不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2)至2021年12月31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只能享受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3)至2021年12月31日,未满45周岁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只能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4)至2021年12月31日,已满45周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补助方式。即: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或者享受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直至办理退休手续。
5.其他规定。(1)乡村医生离世的,从次月起停发相关补助。(2)在岗乡村医生不再履行乡村医生职责或因其它原因被注销执业资格的,从次月起不再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3)在岗乡村医生在享受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政策之后,因其他身份(除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外)再次享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财政资金补助的,自享受上述补助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由各乡镇政府汇总填报“丹棱县乡村医生停发补助审批表”(见附件5)在次月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审核,无误后报县财政次月停发补助。
(四)资金保障
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市若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棱县乡村医生退出暨享受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棱府办发〔2016〕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和补助机制是持续推动我县医疗卫生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的重大举措,事关我县基层医疗卫生能力和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需高度重视,务必落实好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推进,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联合联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确保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信息掌握的及时性,形成联合联动有序、有效推动工作的合力。
(三)精准审核确认。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对照享受资格条件,规范操作流程,严把确认条件。由村(社区)、乡镇、县逐级审核、公示、确认,接受监督,并将最终确认名单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进行动态更新。
(四)严肃工作纪律。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实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规范实施。对放宽享受补助政策,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以及挪用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五)加强宣传解释。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引导。要认真梳理政策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舆情研判和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并有针对性的制定风险预案,加强风险管控,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确保稳定。
附件:1.丹棱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资格认定表
2.丹棱县离岗乡村医生(3年以内)审核汇总表
3.丹棱县离岗乡村医生(3年以上,含3年)审核汇总表
4.丹棱县在岗乡村医生审核汇总表
5.丹棱县乡村医生停发补助审批表
附件1
丹棱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资格认定表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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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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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免冠 |
人员类别 |
在岗() 离岗()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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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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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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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1寸) |
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简历 |
工作起止时间 |
工作地点 (村、社区) |
证明人(离岗村医需填写该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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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作年限(离岗村医需填写该栏) |
( )年 |
申请补助金额(离岗村医需填写该栏) |
( )元/月 |
在岗村医有效从业证件 |
执业(助理)医师证( ) 乡村医生执业证( ) |
养老保险参保 |
是否养老保险情况: 是() 否() |
是否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助: 是() 否() |
郑重承诺:本人提供的上述信息真实无误,如信息虚假或隐瞒,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手写)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村(居)委会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