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委、县政府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公示如下:
1.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 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 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4.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5. 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6. 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负责已收储未开发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的评审。
7. 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8. 配合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严肃查处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行为。
9. 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10. 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11. 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12. 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13. 负责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14. 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15. 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风景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16. 负责竹木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
17. 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
18. 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19. 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20. 负责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鉴定相关工作。
21. 负责林业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污染林地进行种植结构调整。负责林产品及加工行业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工作。
22. 加强计划烧除管控,减轻大气环境污染。
23. 配合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对产出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或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林地进行重点监测。
24. 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负责已收储未开发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的评审。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林地,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林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25. 承担全县森林资源资产的调查统计工作。
26. 负责制定生态涵养林专项规划,水源涵养林建设,加强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27.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