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委、县政府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公示如下:
1.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制定和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
2.负责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3.争取国家和省绿色发展基金向我县倾斜。
4.负责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好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5.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6.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