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委、县政府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公示如下:
1.负责指导、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3. 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
4.负责全县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证件管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协调全县各级各部门处理在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办理有关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5. 指导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6.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