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委、县政府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公示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落实园区规划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园区企业实施日常化网格化环境监管,负责园区企事业单位环境隐患排查和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三、研究解决辖区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负责园区环境信访、维稳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