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自资林罚决字[2023]第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丹棱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丹棱县齐乐镇*****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
法定代表人何**,身份证号码:51113119*****
联系电话:139*****
现住址:丹棱县齐乐镇*****
经依法查明,2022年4月,丹棱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张场镇河湾村2组村民周**位于河湾村2组、小地名“黄棵树”的3株树木。购买后于2023年1月8日,在未办理林木采集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3株树木进行移栽采挖,并聘请驾驶员倪**、熊*驾驶两辆东风牌货车随车吊对移栽的树木运输至该公司苗圃,在运输过程中被我局执法人员挡获。
经测绘,丹棱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擅自移栽活立木所在土地地类为林地。经鉴定,丹棱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擅自移栽活立木的树种为朴树,株树共3株,胸径分别为28cm、31cm、32cm,大骨架。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测绘点位图等证据。
丹棱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木采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移栽活立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擅自移栽活立木违法行为。
依照《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对丹棱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如下林业行政处罚:
1.没收擅自移栽的活立木:计朴树3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丹棱县支行(户名:丹棱县财政局丹棱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241270104000523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丹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