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丹规自资罚定〔2023〕2号
丹棱县仁美**机砖厂: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丹棱县仁美镇雄义村*组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矿。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属非法开采行为。
上诉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动态巡查工作记录表
2.违法线索登记表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核查报告
5.立案呈批表
6.接受调查通知书
7.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
8.现场照片
9.询问笔录
10.丹棱县仁美**机砖厂边坡排危挖方现状调查报告
1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12.关于仁美**机砖厂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矿1949.8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我局已于2023年6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主动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5598.40元(大写:壹万伍仟伍佰玖拾捌元肆角)。
3、对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15598.40元),处30%的罚款,计人民币:4679.52元(大写:肆仟陆佰柒拾玖元伍角贰分)。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20277.92元(大写:贰万零贰佰柒拾柒元玖角贰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丹棱县支行,开户单位:丹棱县财政局,账号:231340210902640922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丹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37202660
地 址:丹棱县关帝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