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丹规自资罚定〔2023〕4号
丹棱县仁美**机砖厂:
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越界开采砖瓦用页岩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丹棱县仁美镇光明村*组***矿区越界开采砖瓦用页岩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属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上诉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线索登记表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3.核查报告
4.立案呈批表
5.接受调查通知书
6.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
7.现场照片
8.询问笔录
9.丹棱县仁美镇***砖瓦用页岩矿矿区外越界区域资源量勘测报告
10.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采矿许可证
11.关于**机砖厂越界开采砖瓦用页岩矿7633.12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我局已于2023年7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主动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1064.96元(大写:陆万壹仟零陆拾肆元玖角陆分);
3、对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61064.96元),处26%的罚款,计人民币:15876.89元(大写:壹万伍仟捌佰柒拾陆元捌角玖分);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76941.85元(大写:柒万陆仟玖佰肆拾壹元捌角伍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罚款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内容进行缴纳(具体内容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丹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37202660
地 址:丹棱县关帝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