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自资林罚决字[2023]第9号
被处罚人姓名:余** 性别:男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51113119*****
现住址:丹棱县仁美镇*****
经依法查明,2023年9月19日,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200元/天的价格雇请刘**等工人采伐仁美镇高河村1组村民郭**位于仁美镇高河村1组,小地名“青岗林”林地内的林木,在采伐过程中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挡获。
经鉴定,余**采伐的林木树种为麻柳,共计8株,立木蓄积共计3.0361立方米,经丹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树木价值为635元整。经测绘,采伐林木现场地类为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农户郭**位于仁美镇高河村1组,小地名“青岗林”的林木采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的规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1倍的树木,计8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635元)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905元整(大写:壹仟玖佰零伍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罚款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内容进行缴款(具体内容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丹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丹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