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487920708/dlxsyjj/2025-000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5-10-13 |
| 发布机构: |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4号)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号),涉及我县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丹棱县邵大姐干杂店经营的泡红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泡红椒,规格:/,购进日期:2025-4-29,标称生产者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丹棱县邵大姐干杂店。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该店开展核查处置,责令其开展自查自纠。并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被抽样批次泡红椒已经全部销售完。经初步审查,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虽然存在,但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购进该批次泡红椒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购进该批次泡红椒的进货凭证,该店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我局送达《检验报告》(N0:Z2505300078)后该店才知晓经营的泡红椒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并承诺不再购进该供货商的泡红椒。该店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该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该店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学习;且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定期清理食品库存。同时我局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店在购进该批次泡红椒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以及购进该批次泡红椒的进货凭证,该店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该店对店内所有食品进行进货整理,做好食品进货的查验,索证索票,完善台账,完成了整改,做到守法经营。
我局已于2025年9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3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