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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表时间:2022-10-26 11:16 【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1〕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保障对象和租赁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工等住房困难家庭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英模、劳模等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城镇低收入,是指具备我县居民户籍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人员;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是指具备我县城镇居民户籍,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在我县新参加工作且毕业不满60个月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丹棱户籍、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已达3个月以上(且正在合同存续期间)并依法在我县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务工人员,收入条件按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上浮30%;农民工是指非城镇居民户籍、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已达6个月以上(且正在合同存续期间)并依法在我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务工人员,收入条件按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上浮30%。政府引进特殊人才、英模、劳模不受收入限制。

第四条丹棱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住房困难家庭需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管理。

第六条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资金及建设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房源、发放租金补贴,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和相关费用支出。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来源主要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盘活存量公有住房、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条 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立项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投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房产登记,但不得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附记栏中注记“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变用途,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严格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落实国家、省的税费优惠政策,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保障方式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构成,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保障实际和保障对象需求,实施分类别、分层次保障。

(一)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新市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按规定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助从市场租赁住房。新市民的租赁补贴累计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租住,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轮候期间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发放租金补贴。原则上,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实物配租保障期限不超过60个月。

保障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市场平均租金、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和保障对象情况分类按每平方米确定。

租赁补贴的额度按照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及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确定。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

住房租赁月补贴额=(住房保障面积-原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月补贴额。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根据我县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情况等因素,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具体如下: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从市场租赁房屋,租赁补贴由政府按单身人士家庭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2人家庭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3人及其以上家庭不超过60平方米的保障面积为补贴面积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六条 住房实物配租控制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家庭人口相对应。1至2人家庭配租控制面积原则上在40平方米以下;3人或3人以上家庭配租控制面积原则上在6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中只有父女、母子或兄妹的按3人家庭配租。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

第四章保障对象与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工等住房困难家庭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英模、劳模等。

第十八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具有丹棱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城镇低保人员(非齐乐镇城镇居民户籍原则上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租住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或有机动车辆但税后不超过10万元(二手车购置价以同款车型上市当年厂家发布的新车指导价为准)。

(五)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丹棱县齐乐镇城镇居民户籍。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租住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或有机动车辆但税后不超过10万元(二手车购置价以同款车型上市当年厂家发布的新车指导价为准)。

(五)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次月起计算未满60个月。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社保缴纳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丹棱县无自有产权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四)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非丹棱户籍。

(二)申请人持有丹棱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明。

(三)申请人与县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已达3个月以上(且合同处于存续期间)并依法在我县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四)申请时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丹棱县无自有产权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或有机动车辆但税后不超过10万元(二手车购置价以同款车型上市当年厂家发布的新车指导价为准)。

(七)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丹棱县非齐乐镇城镇居民户籍。

(二)申请人与县内用人单位签定劳动(聘用)合同已达6个月以上(且正在合同存续期间)并依法在我县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三)申请时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及乡镇场镇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或有机动车辆但税后不超过10万元(二手车购置价以同款车型上市当年厂家发布的新车指导价为准)。

(六)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无自有产权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未购买过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并在申请(含审核)之日前3年内在丹棱县无房产交易、赠予、离婚析产或领取货币化安置补贴等记录。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准入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住房:

(一)伤残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及“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

(二)孤、老、病及肢体重度残疾(具有1-2级伤残证书)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已成年的当地社会福利院孤儿。

(四)市级以上劳模、英模。

(五)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政府引进特殊人才、英模、劳模等群体申请公租房,需由主管部门出具身份认定材料,所在单位出具担保书,且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优先安置入住。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的,由户主或一名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它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是指:父母、夫妻、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未婚子女。

第二十六条 申请

(一)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含社区)或用人单位领填《丹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1.各乡镇(含社区)应负责受理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2.用人单位负责受理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照保障类别分别提交下列所需材料:

1.丹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家庭成员户口簿(或居住证明),身份证、婚姻状况。

3.家庭收入情况。

4.住房情况(或房屋租赁合同)。

5.车辆情况。

6.劳动合同或协议,毕业证书。

7.伤残证明或其它优抚证明。

8.已缴纳的社会保险清单。

9.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应当根据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已入住公租房的家庭,如因家庭人口增减、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资料,办理变更手续,有换房需求的,可向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换房申请,由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房源情况适时调换。

第二十七条 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条件、婚姻状况、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分别进行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地公示,公示期限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或社区提出初审意见。

(二)所属社区对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所属乡镇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三)县民政局对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四)县人社局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及领取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六)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提出保障意见,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经审查和复核不合格的、公示有异议且异议属实的,应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审核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进行核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六章租赁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保障方式与保障对象签订《丹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续租。

承租对象办理入住手续时,一次性向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缴纳不高于6000元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租赁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10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实行多退少补。

第二十九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保障资格,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一)不接受配租房源的;

(二)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四)夫妻申请入住公租房后,以离婚为理由再提出申请的(夫妻双方重新申请总面积不大于原保障面积的除外);

(五)其他放弃入住资格的。

申请人在合同存续期间死亡的,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如有继续入住需求,符合保障条件的,经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所在乡镇(含社区)认可,由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入住变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该申请住房予以收回。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最高租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80%,保障对象分类分档确定相应租金价格。园区或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由其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减免补助。

享受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减免补助的家庭,当其经济、住房情况已达到当地相应保障标准以上时,应适时调整其租金标准。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所有装饰装修费用在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不予补偿,并将该事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告知承租人。擅自装饰装修的,责令其恢复房屋原貌,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转借、出租或者调换所承租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或违法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承租住房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承租期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或逾期不退回的,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家庭人口、财产、车辆、住房等状况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租赁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产权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出现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者不符合续租条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退房的,可给予3个月的搬迁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租房租金的1.5倍计租;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公租房租金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自超期居住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居民入住后,纳入当地社区管理,积极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物业管理、维修维护等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定期审核管理制度,每3年复核一次保障对象的条件。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核的,租赁补贴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租赁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按原公租房租金2倍计租。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取消其保障对象登记,领取租赁补贴的,退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限期腾退住房,并按原公租房租金2倍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负有合理使用的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和相关设施损坏的,应当照价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且未到期的仍按原合同执行。租赁期满后,按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准入、分配及租后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1月30日截止(有效期五年)。

《丹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丹棱县财政局丹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丹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棱建设〔2015〕103号2022年11月30日废止。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上级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丹棱县公租租赁住房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