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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87920708/dlxbgs/2023-007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8-11
发布机构: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丹棱府规〔2023〕7号
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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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丹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丹棱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丹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县工作,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眉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丹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县政府质量奖由丹棱县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三)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共设2个奖项,其中“丹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县建设,同时设立“丹棱县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质量奖”每次评选不超过3家,“创新奖”每次评选不超过4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四)县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五)县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近3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二、组织管理

(一)建立丹棱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协调机制,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日常工作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量强县办)负责。县纪委监委派驻监督县市场监管局的纪检监察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监督工作。

(二)县质量强县办组织制(修)订评审细则、评审组工作规范和复评管理办法等。组建评审组,由评审组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开展评审工作。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1.审查申报组织资料,提出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2.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申报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3.向县质量强县办提交评审结果,提出推荐授奖组织名单。

(三)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掌握卓越绩效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三、申报条件

(一)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具有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至少3年;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积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县质量强县办发出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通知。

(二)自愿申报。各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通知要求向县质量强县办自愿申报。

(三)资格审查。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并负责。县质量强县办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复审,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四)资料审查。县质量强县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五)现场评审。县质量强县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确定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县质量强县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名单。

(六)审查表决。县质量强县办汇总评审组的建议后,将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经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初选授奖的组织名单。

(七)初选公示。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组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反映的问题,由县质量强县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情况报告,提交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八)审定批准。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对初选授奖组织进行公示后,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县政府审定。

五、激励及经费

(一)县政府对首次获得质量奖和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颁发奖牌。获得创新奖的组织可继续申报质量奖,按差额奖励。

(二)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据实解决。

(三)获奖组织应将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予以公开通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必须标明获奖年份。县政府质量奖是对各类组织质量管理的综合评价,不是产品(服务)质量的证明,不得在产品(服务)质量宣传中使用该称号。

(三)获奖组织可推荐申报市级以上质量奖。

(四)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各类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须经复评。对复评合格的组织,县政府颁发奖牌,不再颁发奖金。

(六)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发生兼并、重组或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县质量强县办重新组织评审或补充审查。

(七)县政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质量强县办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奖牌及奖金,并公开通报。

1.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各级各部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3.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县质量强县办提出。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2日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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