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 繁体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  策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索引号: 1487920708/dlxbgs/2023-005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6-08
发布机构: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丹棱府规〔2023〕4号
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关链接:

丹棱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丹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丹棱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丹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丹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丹棱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职责和管理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实施单位,下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负总责,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对与项目有关的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属建设单位自身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设单位要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加强工程投资成本控制,及时对施工过程中相关经济签证、收方记录、隐蔽工程验收等资料进行审核把关,严格履行过程变更审批程序,工程资料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六条县审计局应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不得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县审计局应在依法开展工程结算审计的基础上,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以及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实现从数量规模审计向质量效益审计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办理或审计工作,并对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县审计局使用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项目结算、审计证据的,需要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且应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结算、审计结论负责。县审计局不得将审计项目整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实施。

县审计局购买社会中介服务参与审计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项目建设单位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根据项目资金情况,可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算办理,不能替代县审计局的审计监督,县审计局依法对建设单位的项目结算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审计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县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可采取竣工决(结)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条县审计局在投资审计工作中,应积极探索运用卫星遥感技术、超声无损探测、GIS(地理信息系统)、BIM(建筑信息模型)、大数据、区块链审计等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升审计监督质效。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及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项目竣工结算时间及提交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原则上在项目竣(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进行结算审核,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鼓励在四川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中抽取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县审计局要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安排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并向市审计局报告后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县审计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接受审计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县审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数据如能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的,被审计单位不再提供。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对审计组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认真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盖章后返回审计组,逾期拒不签名、盖章或返回的视为无异议;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组可以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十七条审计组向县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实施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及具体审计事项的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按时限要求反馈审计组。

第十九条县审计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县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县审计局应当依法移送。

第二十条审计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一条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送县审计局,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县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县审计局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审计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鼓励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合同中约定(首先在工程项目招标中声明),本项目结算后,如审计机关查出多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发包方可以主张相关结算支付行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县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审计局。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县审计局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的建设项目,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县政府出台的其他涉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