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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87920708/dlxbgs/2023-005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5-15
发布机构: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丹棱府规〔2023〕3号
​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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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丹棱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棱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丹棱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激励和调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丹棱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结合丹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是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新创造、理论与实践结合,着眼丹棱高质量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全面繁荣。

第三条 丹棱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设置重大委托课题和县级课题。每年根据全县中心工作开展课题立项、研究和结项工作。

重大委托课题是指涉及题材特别重大,县委、县政府关注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需要联合攻关的重大课题;县级课题是指涉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实践性研究重要课题。

第四条 丹棱县人民政府设立丹棱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五条 成立丹棱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工作组(以下简称县课题工作组),负责全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评审立项、研究管理和评审结项工作,由县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社科专家任成员。县课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县社科联),负责全县社科研究课题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课题工作组每年发布一次社科研究课题指南。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县课题工作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

第七条 县课题工作组对申报的课题组织综合评审确定立项课题,由县委宣传部、县社科联印发立项通知。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八条 县课题工作组负责对立项课题研究的管理和指导。设立课题联系指导人制度,负责课题研究指导、质量把关。县课题工作组办公室对课题的立项、实施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检查指导。

第九条 立项课题责任单位应为课题研究提供良好条件。课题组要深入调查研究,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及时完整提交申请结项报告。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摘要报送,加强宣传、推介和运用。

第十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课题研究内容、改变最终成果形式、推迟结项时间等,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县课题工作组办公室批准后变更和调整。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研究经费使用不得违反财经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县课题工作组办公室组织社科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结项评审,印发结项通知,对结项课题给予研究经费资助。未经县课题工作组办公室批准,不按要求提交结项申请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课题立项。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三条 县课题工作组对年度立项课题研究成果有优先使用权。申请资助公开出版的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注“丹棱县社科研究立项课题成果”字样。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相关媒体,加强对县社科研究立项课题成果的推广宣传。

第十五条 县课题工作组办公室及时将应用价值好、学术价值高的研究成果编发《丹棱县社科研究成果专报》,汇编研究成果,供有关领导、部门决策参考。

第五章 成果评奖

第十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政治标准、注重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设立丹棱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审委员会),由县委分管领导、社科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县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具体实施细则。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设在县社科联,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县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评奖成果学科分类设立学科评审组,由相应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县评审委员会可根据评奖工作实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单位组织专家开展学科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评奖范围和条件

(一)以我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有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二)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论文集。

(三)在县级(含县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内部刊号的内部资料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等。

(四)不宜公开发表的被县级(含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等。

(五)已结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等。

第二十条 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申报者直接向县社科联申报。

第二十一条 县评审办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县委、县政府表扬奖励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二十三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经学科评审组初评、学科组组长会商复评、县评审委员会审定,形成拟获奖成果建议名单,由县评审办在县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有异议的拟获奖成果,由县评审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对县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的获奖成果审查批准后给予通报,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获奖者的获奖证书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坚持标准、客观公正,实行回避制度。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获奖成果,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县社科联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六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按规定将课题经费和优秀成果评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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