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87920708/dlxbgs/2024-011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4-12-18 |
发布机构: |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丹棱府通〔2024〕18号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丹棱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丹棱府规〔2023〕8号)、《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丹棱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丹棱府规〔2023〕9号),经丹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丹棱县S401丹棱县城过境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项目
S401丹棱县城过境段改建工程。
二、征收集体土地范围
齐乐镇狮子社区3组0.0234公顷,其中农用地0.0234公顷;狮子社区4组2.8491公顷,其中农用地2.4259公顷,建设用地0.4232公顷;石河村1组1.7537公顷,其中农用地1.3925公顷,建设用地0.3612公顷;石河村2组0.0017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7公顷;石河村3组3.0397公顷,其中农用地2.6018公顷,建设用地0.4379公顷;石河村4组4.2594公顷,其中农用地3.8660公顷,建设用地0.3934公顷;中隆社区5组2.2197公顷,其中农用地2.1956公顷,建设用地0.0241公顷;龙滩社区1组2.7432公顷,其中农用地2.5493公顷,建设用地0.1939公顷;龙滩社区2组1.4494公顷,其中农用地1.3265公顷,建设用地0.1229公顷;龙滩社区3组2.0244公顷,其中农用地1.7563公顷,建设用地0.2681公顷;梅湾村9组0.0742公顷,其中农用地0.0742公顷;面积共计20.4379公顷,其中农用地18.2132公顷,建设用地2.2247公顷。
三、征收土地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农用地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丹棱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6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的丹棱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该批复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及奖励标准按《丹棱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房屋拆迁安置
(一)安置人口的确定。
安置人口的确定按照《丹棱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房屋拆迁安置对象的确定”相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方式、标准及奖励。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且以户为单位整户实施。
中心城市规划区外货币安置标准为12万元/人,被拆迁户须提供已有丹棱县域内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经过房管局部门备案后的商品住房购房合同。被拆迁户在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拆迁房屋面积计算(简易结构除外),每平方米奖励80元;被拆迁户在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的,按拆迁房屋面积计算(简易结构除外),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5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20元,土木、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三)过渡费。
过渡费按照《丹棱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按《丹棱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干扰、阻碍征收土地、拆迁安置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征收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实行强制搬迁。
丹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