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87920708/dlxbgs/2024-00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4-08-06 |
发布机构: |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丹棱府通〔2024〕9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丹棱县大探1井建设工程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项目
大探1井建设工程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
顺龙乡幸福村5组0.8343公顷,其中农用地0.8343公顷。
三、征收土地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农用地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按川府函〔2023〕222号批复同意的《眉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中丹棱县所对应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6倍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及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社会保障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标准和办法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丹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申请;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通告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丹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干扰、阻碍征收土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通告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
特此通告。
丹棱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