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87920708/dlxbgs/2024-005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4-07-02 |
发布机构: |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丹棱府通〔2024〕4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S401丹棱县城过境段改建工程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项目
S401丹棱县城过境段改建工程。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
齐乐镇狮子社区3组0.0234公顷,其中农用地0.0234公顷;狮子社区4组2.8581公顷,其中农用地2.4349公顷,建设用地0.4232公顷;石河村1组1.7801公顷,其中农用地1.4189公顷,建设用地0.3612公顷;石河村2组0.0042公顷,其中农用地0.0042公顷;石河村3组3.0840公顷,其中农用地2.6461公顷,建设用地0.4379公顷;石河村4组4.3100公顷,其中农用地3.9166公顷,建设用地0.3934公顷;中隆社区5组2.2197公顷,其中农用地2.1956公顷,建设用地0.0241公顷;龙滩社区1组2.7432公顷,其中农用地2.5493公顷,建设用地0.1939公顷;龙滩社区2组1.4494公顷,其中农用地1.3265公顷,建设用地0.1229公顷;龙滩社区3组2.0244公顷,其中农用地1.7563公顷,建设用地0.2681公顷;梅湾村9组0.0742公顷,其中农用地0.0742公顷;面积共计20.5707公顷,其中农用地18.3460公顷,建设用地2.2247公顷。
三、征收土地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农用地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按川府函〔2023〕222号批复同意的《眉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中丹棱县所对应的区片号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6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中心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市规划区外安置方式均采用货币安置。安置方式以法定户籍为单位进行,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凡是以骗取方式获得安置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及的安置人员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社会保障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标准和办法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丹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申请;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通告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丹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丹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
(三)依法征收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实行强制搬迁。
(四)干扰、阻碍征收土地、拆迁安置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告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
特此通告。
丹棱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