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概况:丹棱县居民反映,有住户私自在小区绿化带养鸡,气味刺鼻,影响生活,希望部门帮助协调,禁止养鸡。
办理结果:经查,根据《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饲养鸡、鸭、猪、羊、食用鸽等家畜家禽和蜜蜂等影响他人生活的动物,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依照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对该住户进行《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文的宣传教育,要求该住户立即停止违规养鸡行为,避免对周边住户正常生活造成影响。该住户表示将积极配合、立即整改,目前已将饲养的鸡搬离绿化带。针对此情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落实责任中队加强对该区域巡查力度,同时明确片区责任人专项监督住户整改落实情况。并将采取不间断巡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整治成果不反弹。
回访反映:已回访反映人,反映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