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积极构建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丹棱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举报“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现公告如下:
一、举报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受理,有效期一年。
二、举报奖励范围
对涉及“校园餐”的“四类主体”(学校食堂、学校食堂承包公司、校外供餐单位、大宗食材集中供应商)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一)“校园餐”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校园餐”经营主体聘请未经体检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
(三)“校园餐”经营主体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肉及肉制品和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
(四)“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不规范,如三防设施不规范、未使用灭蝇灯、挡鼠板配备不全、复用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等;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如墙壁出现污垢和霉变、有鼠害虫害等风险隐患;
(五)“校园餐”经营主体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并销售;
(六)“校园餐”经营主体加工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七)“校园餐”经营主体加工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八)学校大宗食材集中供应单位篡改食品及食品原材料生产日期,或明知食品超过保质期仍供应“校园餐”;
(九)“校园餐”经营主体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十)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违法行为。
三、举报方式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以下方式。
1.拨打12315或028-37207885。
2.电子邮箱:395674896@qq.com
3.信函方式:丹棱县市场监管局 地址:眉山市丹棱县齐乐镇七李路17号 邮政编码:620200
四、奖励条件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掌握;
(三)举报内容属实经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情形的(部门监管人员、侵权利害关系人、违法行为人、已因举报获奖人员等)不予奖励。
五、奖励标准
经查证属实,丹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标准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有关规定执行。丹棱县市场监管局积极争取县政府支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为举报奖励提供支撑保障。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五)举报人向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校园餐”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的,或避免重大“校园餐”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校园餐”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校园餐”食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可依法依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六)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干扰办案。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恶意举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严格处理。
六、奖励程序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结案后,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配合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等必要的个人信息。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