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丹棱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骆某某在其《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的情况下,于今年5月实施了1次高处作业。我局随即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违法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是否可以自由决定处罚金额?答案当然不是!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项A阶次指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再者要参照我局办理的同类型违法案件的处罚幅度,还要看本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经查,骆某某在今年年内仅实施了1次高处作业,作业前进行了高处作业审批,作业最终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同时,实施此次高处作业并非是该公司和骆某某主观故意为之,二者都知晓实施特种作业需要具备相应资格,只是忽略了证件的有效期。另外,该公司于我局立案前便已组织骆某某报名参加了高处作业培训,实施了消除“无证上岗作业”这一事故隐患的积极措施,有助于降低未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上述行为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节,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本次案件丹棱县应急管理局考虑企业积极配合整改、主动减少危害等情况,从轻处罚,体现了执法的温度和人性化,有助于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有效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助于企业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刚柔并济的执法方式,维护法律公平的同时,兼顾人文关怀和温度,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