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法制日报社、中国应急管理报社联合主办的“书·法”活动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书法作品展活动在北京启动,主题为“积极发挥书法艺术熏陶作用,大力弘扬安全生产法治精神”。
9月10日,丹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顾海涛“书•法”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在法治网、法治日报客户端以及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等全媒体平台和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全国应急管理普法专栏进行展示。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免除或者减轻其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本条规定是对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合法权利的法律保障。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而不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既有管理指挥的权力,又有承担全面责任的义务。此外,一些民营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掌握最后的决策权,因此,在处罚对象中特别列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即直接由个人业主负责,而不是他所招用的管理人员负责,这样规定可以防止一些个人业主招用其他人挂名而逃脱自身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