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调、招聘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川农普办字[2016]16号
各市(州)、县(市、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
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5〕54号)精神,为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圆满完成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任务,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特制定《四川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调、招聘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2016年5月26日
四川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调、招聘和管理办法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5〕54号),为切实加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的选调、招聘管理工作,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圆满完成四川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四川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调、招聘和管理办法。
一、“两员”的工作职责
(一)普查指导员
组织、指导、检查、验收辖区内农业普查工作,组织绘制普查区地图,组织开展普查对象宣传动员、清查摸底、入户登记、数据采集、传输、备份工作,辖区内各项农业普查工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控制标准。
1.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熟悉《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掌握调查登记各阶段工作及要求,熟悉PDA操作。
2.掌握本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和工作界线,向普查员介绍普查小区基本情况,尤其是普查小区内普通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分布情况和普查小区边界,督促、指导普查员熟悉普查小区。
3.划分普查员入户登记的普查小区范围,指导普查员确定入户登记行走路线、入户顺序,做好普查对象的宣传动员和解释答疑工作。少数民族地区还需要做好向导和翻译工作。
4.负责分发各类宣传、业务、表册等普查物资和普查设备。
5.指导普查员开展清查摸底,检查普查员《普查对象清查摸底表》填写质量,掌握各普查小区调查对象底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6.确定普查员入户登记日程和进度,做好普查员业务辅导工作,随时掌握每个普查员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帮助有困难的普查员,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普查员及时替换。
7.解答普查员登记中的疑难问题,对于不能解答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普查机构请示,寻求解决办法。
8.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督促普查员对已填写的普查表进行审核、自查、传输和备份;组织普查员开展复查工作,评估普查表质量。
(二)普查员
1.参加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清查摸底、入户登记、数据质量简单评估等工作方法和PDA操作技术。
2.熟悉调查小区边界,绘制调查小区地图,编制填写《普查对象清查摸底表》。
3.按照要求入户采集普查数据,做到不重、不漏、不错。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普查指导员请示。
4.认真审核普查表,发现差错据实更正。按照要求及时传输、备份普查数据。
5.配合做好农业普查数据查询、核实和质量抽查验收工作。
6.做好农业普查宣传解释工作。
二、“两员”的选调、招聘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吃苦耐劳,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条件的地区可调整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短期培训能够理解、掌握农业普查全部普查表的入户访问流程和普查数据采集填报要求;具有一定的财会、统计工作基础,工作经验较丰富,能够熟练操作移动采集终端PDA。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农业普查宣传动员、业务技术、清查摸底、入户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
(四)优先从村社干部、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和参加过普查工作(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的人员中招聘“两员”。
三、“两员”选调、招聘的数量和工作时间
(一)原则上每个普查区(行政村、社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二)原则上每个普查区(行政村、社区)配备2名普查员,或每300个调查对象配备1名普查员。
(三)民族地区根据工作需要,每个普查区(行政村、社区)可增配1名翻译或向导。
(四)面向社会招聘的“两员”,普查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个月,普查对象多、普查工作任务重的地区,“两员”普查工作时间可适度延长。
四、“两员”选调、招聘的组织管理
(一)县(市、区)统一督促指导“两员”的选调、招聘及管理
县(市、区)农普办要加强“两员”管理工作,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负责“两员”的资格审查、证件颁发和建档立卡;要负责督导乡镇(街道)农业普查机构实施“两员”的选调、招聘和培训;要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两员”工作质量、绩效考核和劳动报酬兑现。
(二)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两员”的选调、招聘
1.乡镇(街道)要负责“两员”的选调、招聘和培训工作;要负责“两员”日常工作的安排、调度和管理工作;要负责“两员”工作数量、质量和绩效考核工作;要负责“两员”劳动报酬兑现工作。
2.选调普查指导员。普查指导员一般通过选调产生。由乡镇(街道)农业普查机构从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选择抽调能够胜任普查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普查指导员也可以通过招聘产生。
3.招聘普查员。普查员一般通过招聘产生,也可以通过选调产生。由乡镇(街道)农业普查机构从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的村组干部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较高学历和专业基础的非财政供养人员担任普查员。由乡镇(街道)农业普查机构与聘用对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实施招聘工作,并与招聘对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
(三)组织系统培训,确保“两员”持证上岗
县(市、区)、乡镇(街道)农业普查机构采取统一和分级方式组织“两员”系统开展普查业务培训工作,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两员”由县(市、区)农业普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分别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由县(市、区)农业普查机构建档立卡,由乡镇(街道)农业普查机构统一管理和组织“两员”持证开展普查工作。
《普查指导员证》和《普查员证》是“两员”依法开展普查的重要标志,要强化证件管理,确保一人一证,不重不漏。发放时认真登记,使用过程中要妥善保管。《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只限于农业普查工作使用,因保管不善丢失或非法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由省级农业普查机构统一印制。
(四)及时兑现“两员”的劳动报酬
1.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选调的“两员”,在普查工作期间,其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2.面向社会招聘的非财政供养人员的“两员”劳动报酬原则上按照所在地区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3.从村社干部中选聘的“两员”劳动报酬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4.“两员”劳动报酬的兑现方式一般有计时、计件等形式,具体兑现方式和兑现时间由县(市、区)农业普查机构确定。原则上要及时兑现“两员”的劳动报酬。
(五)依法维护“两员”合法权益
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积极创造良好工作氛围,依法保护和支持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独立开展普查工作。要加强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宣传激励,组织最美普查员、优秀普查指导员评选活动,以积聚正能量,崇尚爱岗敬业。要对普查工作认真负责、贡献突出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误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两员”管理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两员”选调、招聘和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四川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招聘管理办法,切实解决“两员”选调、招聘和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2.强化部门职责。县(市、区)农普办、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农业普查“两员”选调、招聘及其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涉农部门考察、选调能够胜任农业普查工作的业务骨干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农业普查办公室工作。
3.强化人员管理。经过县(市、区)、乡镇(街道)农业普查机构严格选调、招聘、培训和考核确定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没有特殊情况,各级农普办、人社、财政和统计部门要确保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队伍稳定,中途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普查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4.强化督促指导。各级农普办、人社、财政和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招聘和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四川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束时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