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中,因项目业主或代管代建单位力量不足,诸如工程造价、结算这块,大都委托现场监理机构来完成,现场监理、现场管理人员由于能力不足或知识面不广,或受专业知识的限制,责任心不强。对合同外的签证顺其自然,施工单位送来的签证单不加以复核和审查,就认可。特别是在政府投资审计“三转”后,现场签证管理规范这类问题应值得深度重视。
为此,对建设工程现场签证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签证前对签证的内容作具体分析,对签证的引起的原因进行分析:是否是业主方(包括建设单位和监理人)违约、合同缺陷、合同变更、工程环境的变化、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等原因引起的索赔签证,还是由于设计、地勘的疏忽造成的索赔,该签证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签证条件。
二是签证的要素齐全,签证的原因、时间、工作内容、工程量等要求事实充分,有必要的情况下工程量有详细的计算式、隐蔽附影像资料。
三是签证内容应表达完善、清晰。不得有模拟两可,具有争议性。
四是签证金额达到一定的额度时,应按有关法规及当地政府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避免随意签证、工程造价随意增加。
五是涉及暂列金较大的使用,应及时重新报财政预算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