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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管理的几点建议
来源:丹棱县审计局 发表时间:2019-07-25 17:05 【字号:  

过去由于政府投资项目是凡投必审,国家审计机关包揽全部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而审计项目计划外的投资项目几乎只审造价,项目单位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在管理上越位了。投资审计“三转”之后,大量的投资项目是由业主办理结算。在办理工程结算过程中由于所处的地位、立场不同,追求的目的不同,结算过程中存在高估冒算;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利益勾结;项目单位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与施工单位结算;项目单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职责不清,结算困难;施工过程中未及时对合同外的签证部分进行现场复核和认定,结算时扯皮、推诿;变更或增加的部分未及时履行手续等很多问题。

为此,就如何加强工程结算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结算的相关制度

为加强项目单位工程结算管理,提高工程结算工作质量,维护施工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结算工作依法、及时、准确、真实、有效,项目单位应依据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工程结算管理制度,明确结算办理的工作职责、廉政纪律、流程、程序和时间限制。

二、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项目单位应特别注意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结算。

施工结算如不及时办理会造成很多的问题,如人员变动、后期人员对工程情况不了解、工程外貌发生变化等,从而给工程结算带来隐患。

项目业主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结算书后,及时办理结算。由业主自行办理时,应由平时对工程情况熟悉的人员进行结算审查。委托办理的也应及时勘察现场并开展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三、加强工程结算的审核

项目单位收到工程建设资料(可研、立项、预算、招投标、施工合同、施工过程资料、竣工图纸等)后应及时检查资料是否有效、齐全、完整。特别是检查各种变更签证及隐蔽工程签证是否有效、是否得到各方签字认可,防止事后补办签证;对材料价格的调整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的材料是否得到各方签字认可。

项目单位或代管代建单位应组织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结合结算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核对施工合同条款、工程量以及工程量的计算规则,确保工程结算的取费和工程量计算的正确,结算的完整性符合合同约定。

结算审核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实地勘察,摸清施工情况,并与资料进行核对。

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若项目单位对工程不能自行组织结算时,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按程序选择中介机构。选定中介机构后,签订合同协议要明确其工作内容、范围、职责、权限、取费、廉政及纪律等方面的要求。

要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主要对中介机构的日常工作表现、工作服务态度、业务质量、廉政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对中介结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