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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表时间:2022-06-01 14:21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决策部署,保护丹棱县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持水体生态平衡,规范垂钓活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5号令)《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规〔2022〕1号)《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眉山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农函〔2022〕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棱县所有天然水域内组织、经营垂钓的组织机构、企业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本县境内思蒙河、金牛河、安溪河等天然河流的主流及其支流全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五条  丹棱县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垂钓区域范围和时间

第六条  禁钓区范围:包括丹棱县天然水域范围内的桥梁上、输电线路下、偏僻陡峭区域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第七条  垂钓区范围:除禁钓区以外的其他天然水域。

第八条  禁钓期时间:每年3月1日—6月30日为四川省法定禁渔期,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九条  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行为的身体条件,垂钓人员未满16周岁的须有成年人陪同。

第十条  垂钓人员应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避开危险区域,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从事垂钓的人员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钓具钩尖总数不超过2个、单钩钩宽(钩尖到钩柄的距离)不超过2厘米,垂钓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禁止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第十二条  垂钓活动严禁以下行为:

(一)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和方法;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使用鱼枪、弓弩等设备钓鱼射鱼;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及其他生物体(除蚯蚓外)等;

(四)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五)国家、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

第十三条  禁止垂钓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避免受伤并立即放回原水体。若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第十四条  垂钓者每人每天留取的渔获物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渔获物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十五条  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渔获物管理。

第十六条  垂钓人员应当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及公共基础设施、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度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部门、乡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八条  按照科学规范、有序引导、严格管控原则,对拟垂钓人员实行信息登记。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丹棱县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各单位(乡镇)分工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丹棱县垂钓综合管理工作,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开展垂钓人员信息登记,会同有关各部门共同开展垂钓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非法垂钓等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禁钓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置。

(三)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窝料诱饵进行垂钓的违法行为。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垂钓渔获物及其制品交易行为。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管理利用水上交通运输设施设备(船、艇、筏等)捕捞(垂钓)行为。

(六)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非法垂钓和交易行为,依法查处拒不配合管理、妨碍公务的行为。

(七)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垂钓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如遇国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棱府发〔2020〕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