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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各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的函
来源: 发表时间:2016-02-24 14:43 【字号:  

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陶瓷建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钾钠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加强各园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园区项目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项目建设前规划方案须报县规划局进行规划初审,并提交县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所有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足额交纳各项规费,不得减免。

三、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保证金,以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确保稳定。

四、所有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各项报建手续,实行先批后建。

五、所有建设项目五方责任主体应齐备,并到场履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我局将加强园区建设管理力度,强化监督执法,维护园区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园区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此函

附件:1. 法律相关规定

2.缴纳相关规费说明

3.缴纳民工保证金说明

丹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

2016年2月24日

附件1

法律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其余请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文。

附件2

缴纳相关规费说明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收费依据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平方米

12元/㎡

川价费(2001)157号

2

新型墙体

材料基金

平方米

7元/㎡

川财投(2002)119号、眉市财综(2003)42号

3

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

平方米

40元/㎡

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

4

白蚂蚁防治费

平方米

2.5元/㎡

眉地价费(1998)66号

附件3

缴纳民工保证金说明

根据眉府发[2012]14号文件第四条: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全市建设、铁路、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领域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合同总价的5%缴纳),实行财政专户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免。自2012年起,将该制度扩大到新入户工业企业和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行为且影响较大的用人单位,并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凡因工资保证金征收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的,由收取保证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