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的要求,积极落实简政放权。
一是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范围。凡是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又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无需再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二是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加强采购人在邀请供应商、评审专家抽取、社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选择等方面的自主权,降低整个采购交易成本。
三是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不得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
四是规范采购保证金收取及退还。鼓励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