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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着力进一步推进“阳光采购”
来源: 发表时间:2017-09-13 16:29 【字号:  

一是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遵循谁发布、谁负责原则,由发布主体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在进行政府采购前需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其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两者之间应相互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同时代理机构应自觉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二是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到多方面知识,要求采购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管理业务,还应当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商品和工程等其他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县财政将邀请公管办等相关专家及专业人士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加强政府采购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业务技能培训,使管理人员都能掌握政府采购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需要。

三是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据此县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采购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着重对社会代理机构的采购程序执行情况、询问质疑答复情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检查,形成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