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5日下午,丹棱县司法局联合丹棱司法所工作人员为社区服刑人员宋某某上门办理社区矫正衔接手续,严格执行矫正程序,进行人性化监管。
宋某某,1932年出生,因犯诈骗罪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宋某某必须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到司法局和居住地司法所报到,但宋某某年龄较大、患有风湿病双腿不便且尾椎骨折,为了保证社区矫正执法的规范性及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障宋某某能按规定时间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入矫流程,为宋某某提供人性化服务“上门入矫”。
工作人员给宋某某送去了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告知书并进行了报到登记,对宋某某的病情、思想状况和生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认真掌握其近期状况。工作人员还对宋某某及其保证人讲解了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的责任,希望宋某某的保证人能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管,让宋某某在矫正期限内安心养病,积极改造。丹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在坚持严格管理的同时,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切实从心灵深处关心社区服刑人员,不断丰富矫正形式,创新矫正管理,创造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使每一个社区服刑人员能够在矫正期间真正改造犯罪心理,提高守法意识,争做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