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月2月,农民工刘某等5人在某公司承包的工地上修建栏杆、柱子。9月完工后,公司负责人告知,其已将工资交付包工头。事实上,包工头并没有将工资交付刘某等人,目前已失去联系。后得知,公司私自将钱交付包工头,且并未留存任何证据,刘某等人反复向公司索要劳务报酬无果。2016年10月28日,5人向丹棱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通过审核,随即指派了援助律师,通过听取当事人陈述、分析案件事实、书写相关文书等,依法进入诉讼程序。11月25日,丹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结案。此次援助成功为农民工挽回损失5.3万元,保障了农民工依法获得劳务报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