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420元/人/月上调为48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3120元/人/月上调为3420元/人/年,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实现了“两线合一”。脱贫不脱救助政策得到很好落实。今年9-10月全县开展了低保核查清理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贯穿整个核查过程,目前全县不存在一列“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深受广大群众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