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执法中
我们最希望得到的
就是大家的理解和配合
但却有人法制观念淡薄
无理取闹
甚至还借助酒劲
公然阻碍公安民警正常执法
结果……
8月11日23时许
群众报警称
有人躺在烧烤店外的路上
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一醉酒男子张某某躺在地上
民警上前询问情况时
张某某却辱骂民警
并突然用食指戳民警的脸部
民警立即对张某某口头警告
另一民警上前继续询问
此时,张某某依然不听劝阻
继续进行辱骂并推搡民警
随后
在场警务人员将张某某制服并带至派出所
张某某依法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六日
接下来就是
蜀黍给大家的
普法时间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