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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阻碍执法 民警依法处置
来源:丹棱县公安局 发表时间:2021-08-18 16:10 【字号:  

在日常执法中

我们最希望得到的

就是大家的理解和配合

但却有人法制观念淡薄

无理取闹

甚至还借助酒劲

公然阻碍公安民警正常执法

结果……

8月11日23时许

群众报警称

有人躺在烧烤店外的路上

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一醉酒男子张某某躺在地上

民警上前询问情况时

张某某却辱骂民警

并突然用食指戳民警的脸部

民警立即对张某某口头警告

另一民警上前继续询问

此时,张某某依然不听劝阻

继续进行辱骂并推搡民警

随后

在场警务人员将张某某制服并带至派出所

张某某依法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六日

接下来就是

蜀黍给大家的

普法时间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