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是“十三五”依法治县和“七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局之年,县发改局提前安排,全面部署,强力推进依法治县工作。按照县委统一安排部署,根据《丹棱县依法治县2016年工作要点》(丹委办发〔2016〕3号)和《关于下达2016年度乡镇和县级单位、部门绩效保证目标任务的通知》(丹绩效委〔2016〕4号)文件要求,我局继续在全系统深化依法治县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全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依法治县工作的领导,深入扎实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加快我局法治单位的创建,我局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严忠池同志为组长,局党组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活动的日常工作,明确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及重点工作,切实抓好了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二、加强法制宣传
(一)加强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一是坚持集中学。把法制学习纳入局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紧紧围绕当前法制宣传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认真制定学习和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开展法制学习培训和普法统编教材的学习,确保年度局班子集中法制学习不少于4次。领导干部按要求参加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网上学法等活动,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坚持共同学。采取集中辅导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适时举办依法行政培训,邀请相关法律和业务专家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流培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8学时;另一方面组织干部职工以股室为单位,个人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自觉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做到每月一学,确保本年度公职人员学法用法活动达到40学时。三是突出重点学。充分利用发改局门户网站等平台和载体,突出学习与行政职能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重点学习贯彻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法制学习培训的效果。
(二)创新普法形式,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
一是丰富形式,做好普法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及我局门户网站这一媒介,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及时更新信息,开展社会调查、征求意见等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制作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重大普法宣传活动的宣传图板,积极通过普法宣传橱窗、公示栏等形式开展面向社会的宣传活动。二是拓宽途径,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围绕“七五”普法教育热点,结合我局实际,进一步拓展服务和宣传途径,进乡村、进社区,推进工作常态化,形成长效机制,将普法知识送进千家万户,广泛宣传,及时解答有关政策法规方面的疑难问题。三是创新思路,积极开拓法制宣传新途径。充分运用现代媒体手段开辟法制宣传阵地,增强法制宣传生动性、互动性和时效性,不断提升法制宣传的实效。全年共制作并向全县各部门发放《丹棱县项目管理手册》300余本,在联系村大兴村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活动4次,向群众发放法治宣传单和册子200余份,制作宣传标语3幅,制作宣传手册1本,为我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氛围。
三、推进简政放权
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取得实效。一是依法下放审批事项。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以政府权力“减法”换取市场活力“加法”。做好项目承接工作,核准11大类企业投资项目工作,承接好市上下放的县域内交通道路项目立项审批工作。规范、简化、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项目前置审批、优化审批流程: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不再提供投资协议、用地规划等材料;非特殊行业的社发环资类政府性投资审批项目,不再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安全评价材料。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推行收费清单管理,修改和完善了《丹棱县收费清单》和《丹棱县涉企收(缴)费价格指南》。二是强化投资项目监管。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监管效能,用有效的“管”促进更多的“放”。把好项目前期管理、招投标、工程变更、资金监管等几个重要关口,对每个工作流程进行严格监管,加强日常监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专项检查,对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实行“一月一查”,对每项经办程序实行“台账式”痕迹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制度和不执行制度的行为,严肃进行问责,做到有过必究、监督有力。三是提升项目服务质量。把服务群众和服务企业作为工作永恒主题,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加优越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站式办理服务,全面推进政务服务全程电子化,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法定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天办理;核准项目的法定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材料齐全的当天办理,招标核准与项目审批同时办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
配合做好相关部门对宪法、基本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确保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各级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继续落实法律监督检查制度,确保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建立《发改局依法治县工作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大众对发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