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丹棱县委办公室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共丹棱县委丹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现将《中共丹棱县委丹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丹棱县委办公室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
中共丹棱县委 丹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县委依法执政、县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法治丹棱”建设进程,为建设中国大雅家园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丹棱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由县法制办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学科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遴选,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聘任,聘期1年,期满可以续聘。
县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5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三)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熟悉县情、社情、民情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第四条 法律顾问对县委、县政府的以下工作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重要、疑难信访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谈判、调解;
(六)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七)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应邀列席县委全委会、常委会,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经过批准,可以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县委、县政府信息和资料。
第六条 法律顾问承办县委、县政府工作事项,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法律顾问承办县委、县政府工作事项时,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县法制办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县法制办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变相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委、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县委、县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县委、县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县法制办研究决定。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县法制办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参加。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代县委、县政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事先申请县法制办指派相关法律顾问,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法制办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法律顾问的顾问费用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计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临时聘请专家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县法制办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四条 各乡镇和县级单位、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则开展法律顾问活动。